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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手术未告知风险,医院被判患者赔偿百万元
文/刘焕明

一、案情简介

       患者张某肛周肿块脱出疼痛出血1月余”于入住甲医院。住院许可证中入院诊断为:混合痔。遵医嘱完善各项检查后“痔切除术+经肛门多普勒痔动脉结扎术”。术后一般情况可,患者张某入院后曾反映颈部疼痛,上肢痛。后经该院骨科会诊诊断为颈椎病,后转科至骨科,转科时肛周辅料仍有少量渗出,伤口稍红肿。


       患者张某转至骨科时四肢肌力正常,通过DR检查诊断为颈椎退行性变,后主治医生告知其必须手术治疗,后患者张某听从医生建议同意手术治疗,行“前入路颈椎融合术+颈椎间盘切除术伴椎管减压术+神经根探查术”,术后复苏时于发现左下肢无明显指令性动作,后医生检查发现患者张某双上肢肌力下降,右下肢肌力下降,左下肢肌力为0级,胸骨平面以下感觉减退,原因不明。后再行“前入路颈椎融合术+颈椎间盘切除术伴椎管减压术+神经根探查术”,术中诊断为“颈椎间盘突出+颈椎后纵韧带骨化+颈椎椎管狭窄”,术后患者四肢肌力明显下降,左下肢肌力为0级,后院方以神经损失为由会诊并给予高压氧治疗,通过康复治疗,患者张某出院时右上肢肌力为Ⅳ级,左上肢肌力为III级,右下肢肌力为Ⅳ级,左下肢肌力为0级。后患者张某转院至乙医院多次住院,经过近5个多月的康复治疗,目前患者上肢基本能动,但左手握力仅为1级,左下肢肌力3级,无法独立行走。后患者至乙医院复查颈部MR,报告显示患者颈椎术后,颈5-6椎体右后缘唇样骨赘形成伴向右后突出,局部硬膜囊受压,颈5/6层面脊髓损伤。


       患者张某认为甲医院医疗过错造成其左侧肢体伤残,起诉要求甲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余元。

 

 

二、法院审理

       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整个诊治,认为存在以下不足:术前疾病诊断不全面;从病历记录看,术前医方对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严重性、手术风险认识不充分;术前风险告知不到位,第一次颈椎手术知情同意书系患者本人签字,查看文书内容,医方并没有向患方全面系统地告知病情的复杂严重性和手术的高风险性;由于医方存在以上不足,专家组分析认为,术者可能存在手术操作不当或操作欠仔细,从而导致颈脊髓神经损害。本例患者自身疾病严重复杂需手术治疗及临床难以预料的意外,可能医院手术操作存在过失,以上两方面原因共同导致颈脊髓神经损害后果,医方应对患者目前病情承担同等责任。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应患者损害后果程度为一级丙等(四级伤残),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


       后法院认为,甲医院对未在手术前告知患者相应手术风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酌定甲医院承担50%的责任,判决甲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三、法律简析

       医疗告知义务是指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应当向患者、患者家属或有关人员如实告知患者病情、拟采取的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等有关内容的义务,医疗告知义务属于医方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医疗告知义务体现了法律对于患方知情权、选择权和自主决定权的尊重,有助于建立医患之间的信任关系,减少因误解或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医疗纠纷。


       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是关于医务人员未尽注意义务的具体说明和案例:

1. 医务人员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注意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具备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通常所具有的学识和技术。

2)使用同一地区或相似地区并在相同条件下从业的医务人员在相同的病例中通常使用的注意和技术。

3)在实施技术或应用学识时使用合理技术和最佳判断。


2. 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

       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对手术适应症把握不准、手术方式的选择不当、手术中操作失误等造成损害后果。

2)已预见到损害而未采取相应的措施回避或本应预见而未预见损害结果,比如对一些损伤的并发症和后遗症没有预见或没有采取措施预防。

3)违反医疗活动中的转医义务,包括转医说明义务和转医运送义务。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制的日趋完善和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增强,患者“维权”事件日渐增多,导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告知义务的重要性逐步凸显,已成为一项独立的义务。合法的医疗行为必须建立在患者充分知情并同意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必须转变观念,增强法治思维,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客观、准确、全面、依法履行医疗告知义务,切实帮助患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正确行使选择权,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