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LATEST NEWS
生成式AI生成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生成式AI生成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又是一年毕业季,各大高校毕业生陆续进入论文答辩期,然而如今的毕业生除了要应对查重、答辩以外,还要通过AIGC检测。据报道,近期中国传媒大学、天津科技大学、湖北大学等高校正式发布了AI检测通知。多数学校对于毕业论文中AI的使用情况作出严格限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合理使用新技术”。



随着科技不断进步,人工智能技术取得了迅猛的发展,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在火爆的同时,面对以ChatGPT为代表的此类生成式AI,现有的知识产权体系已呈现出局限性,那么利用生成式AI生成的文字、图片、代码等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01

《著作权法》


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什么?


《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后两款规定了外国人、无国籍人士的作品受到本法保护的条件。因此通俗来讲,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人类创作的作品。从目前的法律角度来讲,法律并未赋予人工智能独立的人格,其运作主要依靠人类编写的程序,无法独立思考和做出判断。人工智能的使用方式主要是依靠人类下达指令,其生成的内容来源于人为投放的大量数据训练,最终成品也需要人为进行筛选。


由此可知,人工智能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因此若是纯粹由生成式AI自动生成的内容将不会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那么人类利用生成式AI生成的文字、图片、代码等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对于作品这一概念有明确的定义:“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生成式AI生成的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是否具备“独创性”。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然而我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独创性进行明确定义。


但从总体上看,独创性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作品内容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蕴含的思想。即便作品的内在的思想已在他人的作品中有展现,只要在表达上能够与之区分,就可以认为该作品具有独创性;


2.独创性不要求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或实用价值,只要在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能够体现作者本身的智力投入,就可以认为该作品具有独创性;


3.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标准较低,不同于专利法中对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著作权法认为作品只要不是对已有作品的剽窃或抄袭,就可以视为具有独创性。


01

笔者总结


目前人工智能被定义为通过学习外部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来实现特定任务的技术手段,在利用生成式AI生成内容的整个过程中人类创作者依旧发挥着核心作用。


以通过生成式AI生成一张图片为例,原作者通过在脑海中构思图片到最终AI生成图片的这一过程中,原作者首先在输入第一轮关键词获得第一张图片后,后续仍需通过多种手段,如安排关键词的顺序、修改关键词、增加细节内容等环节对生成内容进行不断修正、筛选,最终获得符合其创作意图和审美标准的成品,以上环节均可以体现出原作者的智力投入,生成的内容也体现出了原作者的独创性表达,在独创性程度要求方面,只需达到“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即可。


因此本文认为,现阶段生成式AI在本质上仍是人类创作作品的工具,但要认定生成式AI生成的内容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时,需要考虑人类创作者对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贡献程度。如果人类创作者在某一生成式AI生成的内容的过程中仅仅是制定标题、改变书写顺序等,这种情况下人类创作者很难被认定为对该创作内容具有独创性的实质贡献。而某些作品虽然由生成式AI生成,但人类创作者通过设定条件、优化逻辑、选择高质量数据训练AI等方式,使得人类创作者对于作品问世占据主导作用,这种情况下生成式AI就是原作者创作作品的辅助工具,本质与纸笔无异,在不构成版权侵权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认定其生成的内容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