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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唱”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

文\杨伊莉

 言

       2023年11月五月天在上海举办了演唱会,演唱会结束后一位名为“麦田农夫”的博主发布了一个分析视频,内容主要是他用软件分析五月天上海演唱会上的12首歌曲音频,提取人声分析后,指控这12首歌曲中有5首是假唱。此视频一出,“五月天上海演唱会假唱”的话题多次登上微博热搜,频频引发网友广泛讨论和关注。近年来,假唱的现象在娱乐圈越来越普遍,不少知名歌手都曾经被曝光或者被质疑假唱。本文将结合此次五月天假唱风波,讨论“假唱”背后的法律问题,分析“假唱”的本质以及观众们作为消费者的维权途径。


一、假唱的定义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假唱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的行为。因此判断“假唱”有两个重要标准,一是歌曲、乐曲事先已经录制完毕;二是用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即时、现场演唱。除了“假唱”,许多演员在演出期间会采取“垫音”,也就是“半开麦”的手段。“半开麦”是指演员在演唱过程中,使用了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但同时也有演员自己现场表演的真实声音。为了保证演出效果,演员采用“半开麦”的现象也较为普遍。但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半开麦”的认定标准,因此“半开麦”是否可以认定为“假唱”一直是存在争议的。笔者认为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判断标准出发,“半开麦”并不属于“假唱”,演员“半开麦”的情况下,现场真实声音并没有被完全替代,不能认为演员没有演出。 


二、假唱背后的本质

(一)演出方:假唱属于一种诈骗,至少可以是一种欺诈

       诈骗罪的实现过程分为四个阶段:1.欺骗他人的行为(欺骗行为);2.由于欺骗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3.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了财物;4.行为人取得所交付的财物,被害人产生财产损失。欺骗行为是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且该欺骗行为必须足以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就大众所认知,演唱会是区别于CD、音频以及视频的试听消费行为的,演唱会提供专门的舞台和观众席,舞台上演员们提供真人现场表演,歌迷们在购买演唱会门票时是持有这样的认识去消费,因此如果门票上并未注明“本次演出采取假唱模式”,而演出方在售票时也已经做好了假唱的准备,那么售票行为就是欺骗行为,且足以使歌迷们陷入认识错误而主动交付财物。可见假唱能够构成诈骗罪,但也有歌迷或学者认为关于演员假唱一事,让刑法出场过于严厉,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笔者认为,就经济生活中存在的诈骗现象,刑法的态度绝不是一把抓,如果不使用刑罚手段而是积极进行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如此能够还消费者一个公道,减少营业性演出中频频假唱的现象,使消费市场更加公正、诚信,这样的结果或许也是刑法乐以观之的。


       退一步而言,假唱的行为至少构成民法上的欺诈。民法上的欺诈也需要满足四要件:1须发生在订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2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对相对人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3相对人因该欺骗陷入错误认识;4. 因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而遭受实际损失。歌迷们购买演唱会门票大多采取网络购票的方式。关于网购合同,网络链接只要包括了购买商品所需要的信息,就应认定该商品信息内容具体确定,属于要约,而歌迷们提交订单的行为则属于承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故歌迷们提交订单时,关于演唱会门票的网购合同已经成立了。这就符合了“欺诈”的第一个要件,至于剩下的三个要件已经在上文叙述,不再重复。在《民法典》时代,“欺诈” 不再是合同无效的事由,而只作为可撤销事由保留。因此如果通过专业技术鉴定出假唱的事实,有足够的证据加以支撑,歌迷们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二)观众:消费者有权主张假一赔三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行为,观众有权在退场后依照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要求演出举办单位赔偿损失,演出举办单位可以依法向负有责任的文艺表演团队、演员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服务的本质是人与人之间的互动交流,不需要直接的物质生产和流通交换,演唱会上演员们提供的现场表演内容存在表演者与观众之间的互动交流,因此演唱会上的表演可以认定为服务,演员演唱行为被鉴定为假唱时,观众有权主张假一赔三。


       如上文所述,一方面观众作为网购合同的主体,在演出方构成欺诈时,有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撤销合同,另一方面观众作为消费者也可以主张假一赔三。民事欺诈与消费欺诈存在区别,其中主要的是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因此受欺诈方(观众)需要对行为人(演出方)是否存在欺诈进行举证。而消费欺诈中,考虑到消费者所处的弱势地位,也就决定了消费“欺诈行为”的司法认定及逻辑证成在消费欺诈案件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符合实质正义的要求,即不要求消费者举证证明演出方具有故意欺诈行为,而要求演出方就自己不具有该行为举证。故歌迷们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路径更快捷更理想。


三、结语

       通过检索,笔者发现关于“假唱”已经有不少规定加以禁止,其中《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促进演出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第十四条、《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管理的通知》第九条等均严禁演员假唱。但即便如此,“假唱”现象仍然频频发生,甚至有部分粉丝为追星而容忍“假唱”。抵制假唱,坚持真唱,是广大音乐工作者的基本职业操守,也是广大粉丝作为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换言之,不管是演出者还是消费者,抵制假唱,维护市场的公正、诚信是每一位市场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管理、细化相关法律实施细则,加大监管力度,杜绝假唱行为,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