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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认定与返还义务


01案情简述


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5万,李某向张某转账时不慎将款项转到了王某的账户,王某收到款项后便去商场进行了消费。


此时,李某该如何向王某要回这转错的5万元呢?王某能否以款项已经消费就不返还了呢?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02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03律师解读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获利,他方受损,一方受利与他方受损具有因果关系,获利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关系中,应区分受益人的善意与否,确定不同的返还义务范围。 

上述案例中,如王某明知其取得李某5万元转账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则其属于恶意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如认定王某是善意受益人,且王某已将得利予以消费,得利的原形确实不复存在,但王某的消极利益是增加的,即王某因为消费了得利而节省了开支,属于现存利益包括的情形之一,仍因以现存利益为限承担返还义务。当然,在实务中对于善意受益人,判断得利是否丧失,还会综合审查得利是否消费于受损人事宜、消费的目的是否与得利的原因相契合、得利是否客观上造成了得利人支出增加、得利人生活是否困难等情况。


04 判例分享


(2016)最高法民终223号


本案原告向被告打款,原告称该笔款项系因收购煤矿向被告融资而汇入该公司的手续费用,后因被告未履行融资义务,原告要求返还款项未果而提起诉讼。该案中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最高院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分析,原告主张的付款原因具有可能性,按照该种付款原因,原告付款目的未实现。被告并未举证推翻原告有关付款原因的主张,亦未提供证据表明其取得案涉款项具有合法依据或者使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故认定被告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