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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出行,这份游玩法律小贴士请收好

中秋国庆出行


这份游玩小贴士请收好!


月满中秋时,家国共团圆。值此中秋、国庆双节假期之际,国傲律师在此衷心祝愿各位节日快乐。同时,各位在出门游玩之时,我们也提醒大家要注意人身、财产安全,所以我们特地准备了一份游玩小贴士。


在旅行期间我们被导游强制要求购物怎么办?


如果大家在旅行期间碰到上述情况,我们应当坚决的说不。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如果旅行社因人数不足不能成团而将与其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是否可以呢?


显然,上述旅行社私自转团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民法典》《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内任意一方希望变更权利义务需征得对方同意。如组团旅行社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在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旅行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旅行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在旅游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组团旅行社擅自转团导致旅游者遭受损失的,组团旅行社与受让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均应对旅游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组团旅行社还将面临行政处罚。


现在民宿行业兴起,入住无相关证照的民宿有风险吗?


随着回归乡野氛围的高涨,民宿行业也在蓬勃发展。但我们可能会忽视入住的民宿是否持有相关证照的问题,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于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会带来一定的风险。


我国法律对自住房屋用于经营活动有严格的限制和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以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开办旅馆,应取得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后,方准开业。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此外,《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卫生许可证》以及《税务登记证》都是旅馆业必办的证照,其办理的要求、不办的后果,均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此,如果以自住房屋为游客提供住宿服务,既无相关证照,也不签署合同或登记,显然属违法经营,不具可行性。


临时有事去不了,能否把名额转移给他人?


答案是可以的。根据《旅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宜转让或者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在旅游行程开始前的合理期间内,旅游者将其在旅游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旅游者是可以在行程开始前将自己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旅行社若无正当理由不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