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务中的转变:以案窥见法治之进步
重庆“向某杉”案中法官坚持以子女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最高指导原则,支持了孩子在父母离婚后由父姓改为母姓。
向某云与郑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取名“向某杉”。2011年10月二人离婚,孩子由其母郑某抚养。后郑某未经向先生同意,擅自将女儿的姓名变更为“郑某文”,在之后的七年多时间里,孩子以“郑某文”之名生活、学习,并且参加了学术、艺术类各种比赛,还屡屡获奖。2018年12月,其父向先生发现女儿变更姓名后,又去派出所将女儿的姓名变更回了“向某杉”。这一来给孩子的学习、生活造成了诸多困扰,比如一些已经报名即将进行的比赛和正在进行中的比赛活动都无法正常参加了,因为主办方告知姓名核对不上,且一些比赛是有门槛的,之前的获奖记录,均是“郑某文”的,现在你叫“向某杉”,那么以前的荣誉就不是你的了,你就不符合参赛资格。孩子及其母多次与父亲向先生协商未果,只得诉至法院。
笔者观点及期待
在处理离异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上,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在国际层面已基本达成共识,2002年修改后的《法国民法典》即强调:亲权是以子女的利益为最终目的的各项权利义务的整体。从价值利益层面考量,子女最佳利益的积极意义在于,父母在照顾子女时有义务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的道德完整和发展。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权利主体可以对自己的姓名行使占有、使用、变更等权能。但就离异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问题上,现行立法未有专门规定。实践中公权机关处理该类问题的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的批复,而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基本是一致的,均要求应经父母双方一致同意,否则即使变更了,也应当恢复原姓名。 这才导致了实践中大量离异子女的姓名变更权因父亲的一句“不同意”就被彻底剥夺。
好在,我们看到了“向某杉”的成功。可喜的是,不止一个“向某杉”,笔者检索到近5年(2017-2022年)的13则类似案例中,有6则案例,法官并没有僵化地适用法规,而是坚持实质正义,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出了支持姓名变更的请求。(详见下表1)
未来,如我国在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该原则,相信将更有利于离异未成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毕竟在子女的幸福面前,父母的意愿不值一提。
表1:2017年-2022年间实践中离异子女姓名变更情况(部分)
①《法国民法典》(上册),罗结珍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4页。
②这类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1981年8月14日出台的《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以及1993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其中后者明确表示: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另外,公安部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亦规定,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虽已协商但未就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父母一方提出的变更子女姓名的申请; 对于父母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其离婚事实而变更子女姓名的,经另一方父母要求,公安机关应恢复该未成年子女的姓名。
③重庆市合川区(市)人民法院(2020)渝0117民初7038号民事判决书。
④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1行初93号行政判决书。
⑤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行终19号行政判决书。
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行终19号行政判决书。
⑦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2行终19号行政判决书。
⑧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24行终106号行政裁定书。
⑨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行初字9号行政判决书。
⑩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
⑪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1081民初6216号民事裁定书。
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5行初字124号行政判决书。
⑬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7行初27号行政裁定书。
⑭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1行终744号行政判决书。
⑮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行终112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