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appy Children's Day -
儿童节到来之际,国傲律师为大家准备了专题文章,深入分析在发生校园暴力的情况下家长可以为小朋友们做的事。
国傲律师在此祝所有小朋友们儿童节快乐!健康成长!
面对“学生欺凌”
家长怎么做?
一、
“学生欺凌”定义: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2021年,教育部印发《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通过深入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集中查处通报一批情节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恶性事件,指导各地进一步摸排工作死角,织牢联动网络,健全长效机制,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健康快乐成长。
二、
“学生欺凌”具体行为类型及界定:
202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六类欺凌行为,强调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把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学生间正常的嬉闹等区别开来:
三、
家长在防范和应对“学生欺凌”中
的作用: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在防范和应对“学生欺凌”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法律维权角度,建议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1、知法懂法,教育未成年人遵纪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一)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四)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七)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十)其他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2、保存证据
在发现孩子可能被欺凌时,应有基本的证据保存意识,通过平静的与孩子或者其玩伴的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同时用视频录制描述的事情经过,再与学校反映,确保在需要司法机关介入时,能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掌握学校处理欺凌事件的规定和程序。
4、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家长应关注孩子身心健康,了解孩子的玩伴信息,通过他们侧面掌握孩子在学校的状态,以此便于在孩子遇到“欺凌”时,做到及时介入解决,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