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指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能够有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
基本案情事实:2021年1月30日,朱某向姚某借钱,张某自愿为朱某担保。签订的《借条》写明:今借到姚某人民币8万元,于2022年3月30日前归还,张某自愿为朱某担保,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半年。张某在上面签字确认。
5种情形解读:
1.保证期间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有效,保证期间按照约定来。
解读:根据上述基本案情事实,姚某与张某就保证期间进行了约定,且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半年,也就是晚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约定有效,张某的保证期间则按约定计算为2022年3月31日起6个月。
2.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
解读:若上述基本案情事实中对于保证期限的约定为借条出具后1个年内,其他事实不变,保证期间早于借款履行期限,则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3月30日,故保证期间为2022年3月31日起6个月。
3.保证期间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
解读:若上述基本案情事实中对于保证期限的约定为借条出具之日至2022年3月30日,其他事实不变,保证期间与借款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则保证期间视为没有约定,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3月30日,故保证期间为2022年3月31日起6个月。
4.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本息还清时止”属于约定不明,没有预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6个月。
解读:若上述基本案情事实中姚某、张某未约定具体保证期限,而约定“张某承担保证责任直至朱某本息还清时止”,就属于约定不明,其他事实不变,那么该案中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为2022年3月30日,故保证期间为2022年3月31日起6个月。
5.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保证期间自宽限期届满起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为宽限期满后6个月。
解读:若上述基本案情事实中未约定借款归还日,后姚某向朱某催讨,要求朱某在2021年12月30日前还钱。则该案中债权人姚某与债务人朱某未对主债务履行期限进行约定,保证期间起算点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即2021年12月31日起6个月。
提醒:即使有“保证”存在,债权人仍需积极主张权利,以免保证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