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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家庭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稳定关乎着社会的稳定。而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频繁,准确地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不仅关乎着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明确规定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


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在不同情形下的认定规则:


第一种情形:即明确了“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并且表示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当然应属于共同债务,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而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事后口头确认或还债。


第二种情形:即“日常家事代理”原则。夫妻一方为了日常家庭生活而借的债,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或追认,均为夫妻共同债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妥善审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判断负债是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可以结合负债金额大小、家庭富裕程度、夫妻关系是否安宁、当地经济水平及交易习惯、借贷双方的熟识程度、借款名义、资金流向等因素综合予以认定。


第三种情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借债,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但是,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是夫妻双方共用的,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情形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避免了夫妻一方“被负债”的产生。而之所以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原因在于,债权人具有是否放债的最终决定权,也就是说债权人在借款给夫妻一方的时候,应当做充分的风险调查和债权保证工作,完全可以放债前要求债务人配偶签字或担保。因此,《民法典》通过该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引导债权人将债务归入第一个“共债共签”情形,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