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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2岁女童被保姆遗留电梯后坠亡,各方责任如何承担?


文/徐梦涛

浙江国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律师事务所



引言:

    20176月22日,杭州保姆莫焕晶因一时贪念,一把火烧死了三个未成年孩子和他们的母亲,最终被法院以放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然而,上一个悲剧似乎没过去多远,又一个悲剧悄然而至。时隔五年,同样是温暖的六月, “杭州保姆”这一关键词,再次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案情简介:

    意外发生在20226月14日晚。当晚,父亲陈先生在三楼家中,不满两岁的女儿小樱桃则由保姆带着,从隔壁单元15楼的外婆家准备回家。晚上20时左右,陈先生接到保姆的电话,说女儿不见了。

陈先生立刻赶到隔壁单元楼找孩子,保姆先是表示孩子到过8楼,又说孩子在1楼,两次说法前后不一,陈先生上上下下都没能找到孩子的踪迹。陈先生不再信任保姆,甚至怀疑其是“人贩子”,并开始一层一层地找。直到陈先生来到二楼,看到二楼楼道窗户处往外延伸的窗台,他冲上前去将窗户推开,发现孩子躺在平台上。然而,此时距离孩子坠楼已过去半个小时,孩子送医后因错过最佳救治时机,已无力回天。

 

细节揭露:


细节一:根据事后查看电梯监控,保姆带着孩子从15楼下到1楼,期间一直在电梯内看手机。电梯来到一楼后,保姆提着滑板车走出了电梯,并未注意到遗留在电梯内的孩子。直到电梯门即将关闭时,保姆回头看了一眼,才发现孩子并未跟随她走出电梯,她尝试用滑板车挡住电梯门,但已经来不及。随后电梯再次上行,并停在8楼。


细节二:楼道监控显示,电梯上行并停在8楼后,孩子从电梯跑出并进入楼道,最后消失在监控镜头中。从孩子被遗忘在电梯,到电梯上至8楼并进入楼道,整个过程约1分钟。


细节三:保姆发现孩子找不到后并没有及时通知陈先生,从事发到给陈先生打电话,已过去8分钟。


细节四:保姆谎称孩子已被其带出电梯,是因为要捡树枝玩所以才跑回电梯内,而监控录像很明确地显示,孩子从始至终都未随保姆走出电梯。此外,其声称在电梯内看手机是因为在看雇主让他买什么菜,而事实上,陈先生家另外雇佣了负责做饭的阿姨,买菜的工作并不需要这位保姆负责。


细节五:孩子坠楼的八楼楼道内,窗户距地面约有90厘米,且并未关闭。窗户下方有一个宽约25厘米的平台,平台距地面约50厘米,整体设计类似于飘窗,未安装护栏等任何防护设施,2岁的孩子可以轻松爬上平台。

 

法律分析:

一、保姆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经分析,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分析如下:


1、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条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以“四要件”理论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


    主体要件: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该结果而导致他人死亡。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就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客体要件:他人的生命权;


    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此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也可以是“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其次,客观上必须造成他人死亡的实际结果;最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他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结合本案案情的犯罪分析

    保姆系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最终造成的结果是孩子坠亡,因此主体要件及客体要件无任何争议。本文仅就保姆的主观方面及过失行为做分析:


1)保姆的过失之一

     通过电梯监控可知,保姆在电梯下行过程中长时间看手机,到达1楼后既没有让孩子先走出电梯,也没有牵着孩子,而是自己提着滑板车先行走出电梯,虽然她随后发现孩子未跟随她走出来并试图用滑板车抵住电梯门,但仍然无法阻止电梯门的关闭,保姆的行为无疑存在过失。


    (2)保姆的过失之二

根据监控以及陈先生、保姆的陈述,载着孩子的电梯上行后,保姆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陈先生,其先是在原地等待,而后上过八楼寻找,也下至地下室寻找,均未找到孩子的身影。不知是表达能力有限还是存在掩盖自己过失的心理,事发八分钟后,保姆才电话通知陈先生孩子不见了,且与陈先生的陈述中存在多处扯谎,前后不一。最终陈先生找到孩子时,距离事发已过去半个小时,错过最佳抢救时机。


3)保姆是否应当预见其过失行为会造成孩子死亡的结果?

    笔者认为,保姆应当预见。首先,受害人是一个不到两岁的孩子,其无任何安全意识;其次,事发地点为正在运行的电梯内,电梯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少,且电梯随时有停在高层的可能,孩子一旦在较高楼层中跑窜,不免会有坠楼的风险。因此,应当认定保姆的过失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4)保姆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

    首先,保姆在走出电梯时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将孩子独自置于正在运行的电梯这样一个危险空间内,从而间接导致孩子在8楼坠落的结果。其次,事发后保姆未第一时间通知陈先生,而是先独自寻找孩子的下落,通知陈先生后也没有如实、详尽地把实际情况全盘告知,从而延误了孩子的最佳抢救时机。因此,保姆的过失行为与孩子的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4、结论

    仅从目前已知的信息来看,笔者认为保姆构成或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实际上,杭州拱墅警方认为该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已立案侦查该保姆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就本案的最终结果,还需等待司法机关的进一步认定。

 

二、小区开发商、物业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小区开发商的责任

    在上文的细节揭露中,明显可知该楼道内窗台设计存在缺陷,让一个不到两岁的女孩可以轻松爬上窗户。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5.1.5规定,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而涉案的窗户距地面不足90厘米,平台距地面更是不足50厘米,但未设置任何防护措施,显然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安全隐患。若小区开发商交付时就没有设置任何的防护措施,则开发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小区物业的责任

     涉案的窗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小区物业作为小区的管理方,未补建护栏等防护设施以消除该安全隐患,未在窗户周边设置任何警示标志,且在这样危险的地方放任窗户长时间打开。显然,小区物业未尽到作为小区管理方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或许我们更应当思考,如何才能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保姆家政行业素质参差不齐、住宅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安全管理措施缺失、父母对孩子的疏忽看管等因素,造成了像小樱桃这样的悲剧一次又一次发生,令我们痛心疾首。提高保姆行业准入门槛、加强住宅安全隐患排查、落实物业安全管理措施,应是未来努力的方向。更重要的是,不论家长还是保姆,在照看孩子时,不能疏忽大意,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尽可能放下手机,将注意力都集中在孩子身上。不要让一时的疏忽,让自己陷入一生的噩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