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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自建房施工工人受伤,责任谁来担?

文/黄静雅

浙江国傲(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律师事务所


    因农村建房规模较小、农民资金有限等一些实际情况,很多建筑单位不愿意承建,以及受限于当事人较低的文化水平、淡薄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多数情况下,农村自建房房主会聘请当地的个体工匠进行施工。而个体工匠组织的施工队伍人员混杂,可能是长期搭档一起干活的人,也可能是直接分包给其他人施工。在这类施工过程中,恰因为没有经过培训、施工条件不佳,更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本案就是建立在这个背景下,牵涉到自建房房主、承建的个体工匠、施工人员等多方群体。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二是承建案涉自建房的个体工匠,其安排被告一砌砖,后被告一叫了原告一起砌砖。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从架子上摔下受伤,其以提供劳务受到损害为由,起诉二被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费等费用。

案件委托人是被告一,其又是何时委托律师的呢,是在本案第一次庭审结束后。为什么?因为本案原告、被告二皆聘请了律师,庭审调查情况对被告一整体较不利。所以,在审判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及法律关系判断已有所倾向性的前情下,律师初接手办案时难度较大。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律师首先在庭审公开网仔细观看了庭审视频,结合庭审情况,联系法官进行初步沟通,并要求调取相关卷宗材料。在对卷宗初步分析后,律师着重与委托人了解了一些关键事实,包括用工、管理、结算等,并查询了大量类似案例,推敲办案思路。


    谁是原告的雇主?因本案缺少书面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又不规范,都加大了案涉法律关系的认定难度。且结合实际情况,仅抗辩被告一与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对被告一并不有利,无法有效减轻被告一的责任。本案尚需找到其他突破口。


    经过进一步调查,律师得知案涉自建房是三层建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层及以下农民自建房,属于建筑法的规制范围,发包方必须将建设工程交由具备完全资质的公司承建,且承包方为有资质的建筑单位。个体工匠显然不能承建案涉三层自建房。由此,强化了被告二及自建房房主的责任。


    确定代理思路后,律师与法官进行了多次沟通,明确指出被告二并没有资格承建案涉住房,提交的所谓《南湖区村镇建筑工匠资质证书》也已作废失效,而其作为长期从事该行业的专业人员,明知无资质但仍承接工程,构成对危险的放任;作为承包人也未尽到场地安全管理义务,管控不到位,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而自建房房主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二,应与被告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应追加自建房房主为本案被告,否则视为原告不予追究自建房房主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而该部分责任也不应再行转嫁给本案其他被告。


三、办案感悟

    类似于本案的劳务提供方式在农村十分普遍,但其又比较特殊,有必要在定义各方关系时,考虑到农村环境、用工背景和当事人的认知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合理解释,进而才能合法、合理地平衡和保护各方利益。以法律武器,理民事关系,确应担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