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买卖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最常见、每天都在发生的交易形式,买卖合同也是商事交易、企业经营中最典型的合同类型。
但在商品买卖的实际操作中,卖方往往基于交易习惯、对买方的信任、书面合同签订程序繁琐等方面考虑,并不要求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如若买方长期拖延付款,甚至拒不付款,卖方起诉要求买方支付欠款,能否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可以,应当如何主张?
案例简介
朱某系童装生产商,与毛某素有童装贸易往来。2021年11月4日,毛某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向朱某采购童装480件,货款总金额6060元,朱某于2021年11月6日通过物流将童装交付毛某。2021年11月25日,朱某通过微信向毛某催要货款,毛某于2021年11月28日回复称“下个月再给你安排”。后毛某始终未能支付货款,朱某遂将毛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自2021年11月6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
1、关于合同关系。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物流记录及当庭陈述,足以认定原告朱某与被告毛某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2、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双方于2021年11月28日完成对账,故原告要求自2021年11月6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应当自2021年11月28日双方完成对账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3、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双方并未约定,原告要求以结欠的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毛某支付朱某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按照LPR的1.5倍,自2021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评析
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此种情况下,逾期付款利息如何起算。根据《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民法典》第511条第4款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双方就付款时间没有另行约定,也没有形成其他交易习惯,原告朱某于2021年11月25日通过微信要求被告付款,被告于2021年11月28日的回复应视为对欠款事实及金额的确认,故逾期付款利息从被告回复确认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原告要求按LPR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标准。
律师提醒
在日常的商品买卖交易中,无论交易金额多少,都应尽可能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尤其是交易金额较大的情况下,更应订立书面合同,对交易主体、标的物状况、价格数量、付款与交货、售后维修、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等主要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规避交易风险。若确无法签订书面合同的,也应当注意在交易过程中通过送货单、收货单、结账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面形式确定交易事实,并锁定欠款金额、付款期限等重要内容,以便在纠纷产生、诉讼维权时有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