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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可以退还的情形有哪些,你知道吗?


彩礼,又称聘礼、聘财、纳彩等,最早源自西周的六礼。在古代合乎礼俗的婚姻要经过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六道礼仪。当代民间的彩礼,类似六礼中的纳征,它具有补偿女方利益损失的功能,彩礼也在历史演变中存留了下来。


我国《民法典》未规定彩礼的概念。在《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关于彩礼与借婚姻索取财物而可能存在的交织问题,是客观存在的。在实际中如何区分,是一个举证难题。借婚姻索取财物,形式上一般以借结婚骗取高额彩礼。如实践中偶有发生的,女方在短期内涉及多起离婚纠纷,婚后又无婚姻之实,未与男方共同生活,最后判决返还全额彩礼。


返还彩礼的规定,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第一项,收取彩礼后未办理结婚手续而返还彩礼的,自不必说。第三项较少出现,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也需要通过举证证明已经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实践中往往更多的是第二种情形,以及双方虽共同生活,但所处的时间很短。笔者据实践判例,有法院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在一年以内的,一定程度上可酌情返还。但也有判例对双方已共同生活,依照司法解释规定,不支持退还。而对于返还的比例,司法实践法官常以基本案情相似的案件作为参考,但毕竟法官会有不同的考量,也容易出现判决结果差异较大的现象。另外,如果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过程中又存在以家庭用途而消耗的,在返还范围上还涉及扣除的情形。


 我国最高法民一庭的规定:“在判断彩礼是否返还、返还数额上,要充分考量男女双方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婚前交往时间的长短、彩礼的数额与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或离婚的原因和过错、当地风俗、彩礼使用情况等多种因素,对案情进行综合的整体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