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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谭谈交通》作品权属的认定





《谭谈交通》的全网下架引发全民热议,有的学者认为该栏节目并不构成作品,属于单纯记录交通违法事实,缺乏独创性;有的学者认为虽然谭警官诙谐式执法以及路人千姿百态的应对行径使得栏目具有幽默感,但是独创性标准偏低,无法形成独立的作品;法院观点认为《谭谈交通》诙谐式执法方式虽然内容上记录了交通违法事实,但成都市广播电视台对播出内容进行剪切、编辑、加入文字以及内容回放调整,使得谭警官在执法过程中更能凸显诙谐和幽默感,也使得刻板的普法宣传更能深入人心,原本的单纯事实消息经过剪辑显现出明显的观赏性,故判定《谭谈交通》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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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的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实施条例》对作品的概念进行了限定,表达出构成作品的实质性判断标准在于是否具有独创性,顾名思义,独创性可理解为独立性和创造性:


第一,独立性的判定。独立性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亲自完成,不能是由机器或固定软件通过编程逻辑构成的,且必须属于创作者自身的智力成果。《谭谈交通》是由谭乔警官与过路行人即兴式对话,成都电视台后期进行编排、剪辑形成的视频内容,既有前期谭乔警官诱导式提问引发路人啼笑皆非的各种回应形成的即兴式对话内容,也有后期成都电视台工作人员根据所要达到预期节目效果进行精心整理形成的视频内容,符合独立性标准。


第二,创造性的判定。学界对于创造性评价不一,著作权领域的创造性有别于专利法领域,目前公认的作品创造性标准是应当达到最低限度,但最低限度的判断基准在司法实践中取决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谭谈交通》构成作品的反对者认为其主要起到普法宣传的作用,播放的视频内容大多是在基本事实基础上通过谭乔警官的诙谐式执法以及电视台后期剪辑达到的视频效果,创造程度低,不具有创造性。


笔者认为《谭谈交通》具备独创性,理由如下:


首先,《谭谈交通》后期剪辑是成都广播电视台工作人员智力成果的体现。虽然视频内容主要是谭乔警官阻止行人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记录,但工作人员有意在特殊节点加入文字凸显谭乔警官的诙谐式执法行为,对于路人啼笑皆非的不同反应通过文字或符号渲染整个执法内容的喜剧效果,通过视频回放使得观众加深对交通违法行为的深刻印象,工作人员精心制作的视频内容既显示出别开生面的普法宣传内容,又使得交通安全知识在潜移默化中深入人心。成都电视台工作人员纪录式、情景剧的拍摄手法具有创造性,能够吸引观众对原本枯燥无味的普法宣传产生浓厚兴趣。


其次,谭乔警官诙谐式执法方式以及对整个视频录制过程的节奏把握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谭乔警官虽然在路边随机拦截企图或已经构成交通违法的普通市民,但其对市民的询问,普法内容的宣传以及与市民的互动都由其自身把控,随着采访的缓慢推进,观众在即兴式对话中获得愉悦感的同时也对《谭谈交通》产生浓厚兴趣,谭乔警官的诙谐式执法方式和即兴式对话显现出一定的创造性。


最后,摄影师对于整个执法内容的拍摄也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谭谈交通》摄影录制环节虽然存在随机性,但拍摄进展以及拍摄内容的选择具有主观性和选择性,摄影师通过谭乔警官与市民互动把握细节,拍摄到路人千姿百态的回应方式,也拍摄出谭乔警官平易近人、诙谐幽默的执法方式,整体拍摄手法与呈现内容体现出摄影师在拍摄过程中积极开展创造行为,力求把握细节和渲染节目效果,摄影师拍摄录制行为也存在一定的创造性。


综上,《谭谈交通》在表现形式以及创造过程中均体现出独立性和创造性,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要求,应当认定为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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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属于视听作品的判断分析

视听作品是指能够通过特定媒介使得人民能够通过听觉或视觉获取的作品。视听作品包括有声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和其他录制在磁带、唱片或类似这一方面上的配音图象作品等。


《谭谈交通》通过电视台的精美制作在电视频道固定时间段播放,公众能够通过自己的听觉和视觉获取情景剧内容。有学者认为谭乔警官诙谐式执法方式的即兴对话构成口述作品,电视台播放的《谭谈交通》栏目构成视听作品;也有的学者认为电视台单独播放的《谭谈交通》构成录像制品。笔者认为,《谭谈交通》无论从表现形式还是创造模式都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

 

《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电视台作为拥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其呈现作品的方式是通过摄制情景剧并在固定时间段播放的形式展现作品,其后续保存方式也是在官方网站通过视频链接播放形式予以展示,电视台制作和拥有该作品的形式符合视听作品的构成要件,即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记载和再现声音、图像和数据等信息资料。录像制品的逻辑关系在于承认《谭谈交通》是电视台对谭乔警官口述作品的录像制作,电视台作为录像制作者拥有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但不得侵犯原有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谭乔警官在成都交警大队授意下配合成都电视台系列情景剧的拍摄,虽然在《谭谈交通》中扮演着真实的“自己”,但类似于现阶段流行的真人秀,被邀请的演员在节目中或多或少带有原有秉性,虽有剧本安排,但情感的真实流露以及精心编排的节目情节才是打动观众的关键。《谭谈交通》以纪实手法拍摄谭乔警官纸质交通违法行为并进行普法宣传,但制作方对整个视频内容的精心剪辑以及节目情节的选择才会让观众念念不忘,谭乔警官在自媒体发布“我要证明我是我自己”的呼吁,其实《谭谈交通》需要真实的谭乔警官,但这并不妨碍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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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交通》属于著作权属于成都广播电视台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谭谈交通》是成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与成都市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联合推出的交通安全宣传节目,谭乔担任主持人。《谭谈交通》的用意在于通过谭乔警官诙谐式执法达到交通安全知识普法宣传的目的,谭乔警官在单位授意下配合成都广播电视台拍摄《谭谈交通》系列情景剧构成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当归属于制片者,即成都广播电视台应当享有《谭谈交通》系列情景剧的著作权。


谭乔警官即兴式对话和诙谐式执法虽然在《谭谈交通》中采用纪录式、情景剧形式呈现,但仍可视为特殊的表演者,通过特定呈现方式宣传交通安全知识。


谭乔警官受邀参加节目制作符合表演者身份,故应当认定《谭谈交通》属于视听作品而非录像制品,谭乔警官在《谭谈交通》的采访行为应当确认其表演者身份,若谭乔警官在单位之外通过自媒体发布相关自导自演情景剧获得关注则可视为其拥有该部分作品著作权。


笔者希望《谭谈交通》这类诙谐式普法宣传情景剧能够百花齐放,也希望各位公职人员能够利用兴趣爱好积极参加电视台普法宣传的节目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