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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家析产协议的约定对房屋所有权的影响

随着我国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化协调发展,城乡不断融合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宅基地面临着搬迁的可能。很多家庭正可以借此机会进行分户,就家庭共有财产协商一致后签订分家析产协议进行分割,实现与子女等分开生活的目的。


今天笔者就分家析产协议签订后安置房所有权的问题与大家进行探讨。

获得安置房后,所有权人可能通过签订《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以实现分割现有多套家庭共有房屋的目的。而《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的约定应当是严谨、具体的,其可以约定“经家庭成员协商一致,第一套房的所有权归某某所有,第二套安置房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而不可以仅约定“第几套房屋已登记”,该表述不能当然推定未登记者对现有房产的放弃。我国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故,《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中应明确房屋的所有者以及相应权益人放弃份额的具体情况,否则,即使不动产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登记的主体仍存在更正登记的可能。同样,即使上述约定不明的协议书进行了公证也不能由此认为是原所有权人对房屋所有权明示的放弃。


目前,搬迁过程中安置房置换面积常见的方式有两种,

一、是按照原有宅基地等的有效建筑面积进行置换;

二、是按照安置人口数量进行置换。



  值得注意的是,若选择安置人口数量进行置换,则相应权益人将获得《搬迁政策人员平方认定表》等相关文件,该类文件可以作为判断权利人是否具有安置房份额的关键证据。


 综上,一份完善的《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对房屋所有权人的确定有着重要作用。若签署的协议书不具备完善的前提,则安置房所有权人的确定只能根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不动产登记情况表》、《搬迁政策人员平方认定表》、公证情况、搬迁宣传资料,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签署的相关文件等进行综合判断。


本律师由此提出以下法律建议:

1、分家析产协议的约定应具体到个人且该个人是否对相应财产份额表示放弃;

2、搬迁过程中所涉及需要签字的材料应由对应权益人签署;

3、尽可能对搬迁过程中涉及的宣传资料、签字材料进行留存,不便保留原始原件的应进行拍照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