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当出现疫情原因而影响出行,退款费用包含哪些?
现实案例:小琴(旅游者)于2019年12月16日向某旅游公司(旅游经营者)签订了《团队出境旅游合同》,费用为4499元(3199元+600元签证+700元额外费用)。合同签订后,小琴按约支付了全部款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致使境外团不能出行,双方均不能预见或者避免,某旅游公司于2020年1月27日通知小琴旅行团取消。双方就《团队出境旅游合同》于2021年7月23日解除达成一致意见。合同解除后,双方就退款事宜协商未果而引发诉讼。最后,法院判定某旅行社赔偿陈女士999元。
律师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20〕182号)第10条之规定,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旅游合同解除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应就旅游费用的退还进行协商。若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当旅行社能提供证据证明就实际产生的机票、酒店、签证等损失的,该部分可以扣除,余下部分及时退费。
Q2:当旅行中发生意外,可以找哪些主体索赔?
律师说法:根据最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Q3:当旅行社推荐当地购物,游客应该注意哪些取证?
现实案例: 2019年12月1日,郭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一份《出境游旅游合同》,约定参加“境外全景豪华联游十天团”,于2020年1月20日至1月30日赴境外旅游。郭某支付旅行费用人民币50997元。《出境旅游合同》“购物说明”部分约定:"旅游者与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客人同意前往以下购物场所:1.以色列/特拉维夫或耶路撒冷或提比利亚钻石店,停留约1小时,主营以色列加工的钻石、镶嵌配件及其关饰品等";“购物提示”部分约定:旅行社特别提醒旅游者,谨慎购物、理性消费。旅游者在本列表所列商店购物,如所购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负责协助旅游者退、换货。旅游者单独自行前往非本列表所列商品购物,如发生质量问题,旅行社不承担责任。2020年1月27日,郭某在旅行社安排的以色列ND&J国家钻石珠宝公司以16883美元(约合人民币117632.74元)购买了一颗2克拉的方形公主式钻石及配套戒托,附随IGL证书上载明,该钻石颜色级别为H级,净度级别为VS2级。
回国后,郭某委托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其购买的钻石进行鉴定,后检测出该钻石颜色级别为K级,净度级别为SI2级,腰注S406744。郭子文自2020年3月18日起多次发邮件要求南湖粤途跟进解决钻石质量问题,南湖粤途工作人员表示已向售后反馈,但至今未有实质进展。此后,郭某虽然提起诉讼,但法院最终仍驳回郭某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款的请求。
律师说法:一些旅行社导游会在旅游行程中带游客进行购物消费,甚至将具体购物场所直接写进旅游合同内。若游客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旅行社在购物过程中参与销售,或实施诱骗行为等虚假宣传行为。则无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游客无法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的费用。因此,游客需要对旅行社人员的承诺以及其是否有做虚假宣传等进行取证,以减少当出现产品问题后向出卖方维权的成本。
Q4: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当购买到的产品存在问题,留存的小票、发票是维权的必要证据,我们游客应妥善保管好。可以与商家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质量监督热线12365、市监局、当地媒体等机构进行投诉。
对于食品,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对于假冒伪劣产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