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
LATEST NEWS
催讨工程款与工人工资,切莫混淆!

近日,某地公安、人社、住建等部门联合打击了一起编造虚假事实,以农民工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的案件。


案情简述

某工地幕墙项目已于2年前完工交付,但近日项目施工单位负责人带领包工头及部分“工人”向某县矛调中心反映,表示项目建设单位未付钱,导致几百位农民工的工资迟迟无法落实。同时,该施工单位负责人提供了百余万元工资清单和考勤表等“证据”,工人们情绪激动,要求政府帮忙处理。后经工作人员查实,相关人员承认受公司指使,虚构考勤、伪造工资表,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催要工程款,最终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

基于该事件,笔者将根据法律规定及过往的工作经验,对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两种欠款类型,即欠付工程款与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救济途径及两者混淆的法律后果做简单阐述。

0°于每年公历8月22-24日交节。

概念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故工程款为承包人根据施工合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所应取得的对价,欠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常见的纠纷,也往往是其他纠纷产生的根源。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农民工是建设工程领域最为庞大的群体,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是法律层面上的经济纠纷,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民生问题,也因此持续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


欠付工程款与欠付农民工工资的救济途径

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的救济途径差别较大,切莫混为一谈。施工方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属于典型的民事纠纷,具体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及合同的约定提起民事诉讼。

而农民工向包工头、施工单位主张工资,虽可归于民事纠纷管辖的范畴,但农民工工资问题因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关注,往往有行政机关的介入与处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由此可知,相较于施工方主张工程款,农民工催要工资的救济途径更多。在实践中,农民工一般选择先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农民工个人而言,这也是经济成本更低、处理时效更快的途径。

但也有如本文案例中的单位和人员,利用政府部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打击和对农民工的保护,虚构证据材料,以催讨农民工工资之名,行催讨工程款之实,该行为属于恶意讨薪范畴。


恶意讨薪的定义


法律法规并未对恶意讨薪的具体定义或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编造虚假事实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或者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依法予以处理”。依据此条,笔者对恶意讨薪的表现形式总结如下:

1.编造虚假事实进行讨薪:如通过编造虚假身份信息、考勤记录、工资表等材料,虚报、冒领工资;

2.以非法手段讨要农民工工资:如组织农民工聚集、闹事,影响正常办公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

3.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即本文案例中的情形。


恶意讨薪的法律后果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并未明确恶意讨薪的法律后果,仅笼统地表述为“依法予以处理”。国务院曾在2016年发布国办发(2016)1号《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该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故在实践中,一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恶意讨薪的处罚依据,重则将处以五到十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结语

广大农民工是建设工程领域最庞大的群体,也是工程项目得以建设的基础。因此,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劳有所得、干有所值”,无疑应予支持。但是,在讨要工资、维护权益时,也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陷入“恶意讨薪”的泥潭。

更要说明的是,催讨农民工工资与催讨工程款不可混为一谈,广大农民工应当注意区分和辨别,切勿被某些施工企业或包工头所煽动、蛊惑;施工方也应当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主张工程款,切勿图一时便利而逾越红线,最终非但拿不到工资、工程款,还将受到行政机关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