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认罪认罚制度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案例

办案律师:周泽宇(总所)

       犯罪嫌疑人孔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其本人委托本所辩护律师提供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的法律辩护。

       承办律师第一时间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并查询了大量的类案,最终结合事实和法律向检察机关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单位犯罪,受益人和决策均系单位;2、构成自首情节;3、补缴全部税款;4、结合最高检检察长保护民营企业的讲话并提供了两个类似犯罪金额的法院判决,指出本案相比存在更轻量刑情节;5、从认罪认罚角度出发,提出合理量刑同意适用。最终经过与检察机关多轮协商沟通,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犯罪嫌疑人签署适用缓刑的具结书,法院采纳并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制度的实施以及认罪认罚率的逐年提升,辩护律师在审判阶段的辩护作用下降,但笔者认为律师辩护权只是“前移”,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作用十分重要,辩护律师可以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提出类似庭审的辩护意见,包括类案判例等,同时在认罪认罚上充分与检察机关进行协商,发挥律师的辩护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