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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之初,怀一份感恩

文/吴嘉华


    夜阑灯耿,烦嚣俱寂,宜静思,宜体悟。脑海中时常浮现一句“我说过的话,你要记住的,以后我要问你的。”此文因本人指导老师的教诲有感而发,并以此结合所承办的案件而著述为文。


    “要把每一件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去做。”起初我认为到这句话仅是用来告诫我们做事时当怀成果思维而非任务思维。一个案件的结束并非是拿到判决书亦或是调解书的那刻,而是当事人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之时。在分期付款的调解案件中,在付款时间点到来之前,应当及时提醒主办律师相关事宜,并且准备好后续的相关材料;一份刑事案卷,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其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公诉机关指控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看一遍跟看十遍所获得信息是完全不一样的。每当想要偷懒之时,便会想起这句话,脑海中假想向指导老师汇报被连续发问至哑口无言的情景常常能让自己静下心来继续埋首伏案。因此,段首这句话应当还隐含着“不要放弃任何一个学习的机会”以及律师行业应当具备的为当事人负责的执业道德的深层含义。


    “我们做每一件事情都是有一个目的”。初听老师言此句,只觉“有见于中,口未能言”,后随着自己承办案件数量的增加,学习的深入,就能慢慢体会到“得知于像外”的妙处。在所承办的组织卖淫刑事案件中,若从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出发,则可根据各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其提供辩护;若从卖淫人员询问笔录出发,则可从受控制亦或是管理的卖淫人员数量出发为其定性或者从轻辩护,且案件处于不同的阶段所采取的辩护策略也应当存在不同;在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案件中,遇到涉及实物的价值评估鉴定意见时要着重审查其是否在价格认定基准日、认定依据等方面存在问题;在破坏环境的刑事案件中,要看鉴定意见是否存在将“数量较大”等同于造成“大量毁坏”的不当情形,以及是否存在侦查机关直接把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搜集的行政证据直接当成刑事证据使用的情形等等.....


    行文至此,所言不及所悟,所悟更不及所教十之一二,但言有尽,意无穷,如得意,可忘言。法律的海洋浩瀚无边,深度和广度足够穷尽毕生去探索。最后,本人想以“衔环结草,以恩报德”向本人的指导老师致以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