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焕明
汽车的行李架通常都会安装在SUV车型及旅行版轿车车顶上。很多普通轿车车主也有私自加装的情况,其原因就是为了可以满载乘客之余也可以搭载更多的行李,或者一些不适合放在行李箱的物品。但加装行李架或自行车架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因此拒付,下面通过一个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例为大家分析:
一、案件简介
“2016年4月23日17时,原告李某的浙BFXXXX号轿车行驶至上海市**路东约120米处,车顶所载自行车撞到限高栏杆导致自行车体掉落造成车顶、后窗置物架、后档玻璃、车顶油漆等损伤。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报警并向被告报告保险事故,上海浦东分局交警当天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也及时赶到对现场进行勘查,认定事故现场真实有效并建议将车开到指定修理厂进行定损和维修,最终定损和车辆维修费用为13,500元,原告支付了该笔费用。嗣后,原告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出索赔申请,但被告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保险金,最终,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本案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车辆加装自行车架装载自行车后撞击限高架所导致的抗辩,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二、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加装自行车架后,未告知被告并取得保险合同的批改,而本案事故的发生正是由于车辆加装自行车架装载自行车后撞击限高架所导致,被告的免责条款清晰明确,故被告对本案予以拒赔的抗辩,本院予以采信。
1、如实告知:原告在投保车辆上加装自行车架的行为,属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被保险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为最大诚信合同,在保险期间,原告在投保车辆上加装自行车架后,应告知被告该情况,并获得被告的批改。现原告明确没有告知被告,违反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2、因果关系:结合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车辆上安装自行车架所载的自行车撞击限高架导致,可见本案事故的发生与安装自行车架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免责条款:被告提供的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五)项载明:保险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它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装载的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条约定清晰明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本院予以采信。
三、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1、加装行李架的合法手续
依照法律规定,车友们对车辆加装行李架,应向车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进行加装,加装完成后到车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在投保后加装需及时告知保险公司进行批改。
2、不得超高、超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汽车顶部装载装置》行业标准明确规定:家用轿车顶部行李架载重不能超过30kg,SUV车型顶部装载自行车不能超过3辆;根据SUV车型尺寸和规格,车型顶部行李架载重区别不能超过30kg、50kg和100kg。同时,车顶装载装置上质量大于10KG的任一部件都应固定在车顶装载装置上。
因此,私自在爱车上加装自行车架有风险,如果想给自己的爱车加装自行车架的,应先向车辆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告知保险公司,而且还要保证不得超高、超重。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爱车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让保险公司理赔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