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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的情境性特征及刑法规制分析

周泽宇

    摘要:本文首先从心理、行为、集合效应等多个角度探讨了聚众犯罪的情境性特征,然后结合当前刑法对聚众犯罪的具体要求,分析了聚众犯罪的刑法规制,从而使我国刑法的公平性和正义性得到全面彰显。


    关键词:聚众犯罪;情境性特征;刑法规制


    一、聚众犯罪的情境性特征分析

    所谓的聚众犯罪,也就是指三个以上的个体聚集在一起,形成一个非正式的群体性团伙,并实施的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境之下,行为人往往会利用该情境制造扰乱公共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而引发聚众犯罪,而聚众犯罪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非理性特征。

    (一)聚众犯罪的心理特征

    根据心理学专家的分析来看,人类都是趋利避害的动物,每一项活动的开展都是遵循着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每个人心中都会有一个计算公式,去计算每一种行为背后的得失。而在聚众犯罪情境之中,参与者往往会受到从众情境的影响,导致这些心理活动难以顺利开展,最终个人往往会受到群体激情的影响,在没有经过思考之下就做出条件反射式的非理性活动。人是一种情境动物,而在情境之下,人们往往不会按照理性的思考结果去行事。在群体情境面前,社会制度和法律法规往往无法对人们产生应有的约束作用,人们会被动的接受他人强加自己身上的意见,没有办法去坚持自己的原则和底线,再加上无名氏心理和责任共担心理的蔓延,聚众犯罪的参与者更会受到情绪的驱使,酿成难以挽回的恶果。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聚众犯罪的参与者会将自己的本能进行释放并将心中的不安全感和焦虑进行转移,而聚众者往往对外界给予的压力较为敏感,有着异于常人的处理方式,在面对压力和经历挫折时往往会产生攻击行为。这种攻击行为往往表现在面对其他人的固有行为,而其主要特点在于将压力进行转移和释放。攻击行为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攻击主体的欲望难以得到满足,一般都是在攻击本能、欲望本能、权利本能的驱使下产生的行为。

    另一方面来看,在我国传统理念之下,有着法不责众的错误思想,其也会转变成影响个体行为的主要力量,使其成为与群体态度相符的行为动作。这种理念能够让人在犯罪时承受的负罪感减弱,一些正面的情感因素往往无法对人们造成有效的约束,让人丧失了最为基本的价值观念,从而使聚众者产生严重的犯罪行为。

    (二)聚众犯罪的情境心理与行为特征分析

    情境也就是影响人行为产生的周边环境因素。而能够对人们等行为造成影响的情境因素较多,这些因素往往会导致人引起一些冲动性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上,聚众犯罪的情境之中,被侵害的人、现场众人对犯罪行为的态度、现场条件以及环境都会对人的心理造成一定的刺激,而这些因素也是犯罪动机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般来说,聚众者都有着共同的社会需求和心理要求,而正是这些要求使其能够走到一起,形成聚众行为。人的社会属性使人需要一定的归属感,需要在群体之中找到认同感,这也导致聚众个体不愿意忤逆群体的行为。而聚众犯罪发生也有着正义或者非正义的因素,这些因素之中包含了社会对个人的评价以及他人对个人的评价。聚众者在特殊的场合之下,往往会因为错误的价值观念导致无法忽视群体的请求,想要帮人出头,最终导致聚众犯罪行为的产生。

    在聚众群体的影响之下,个人的伦理道德会被削弱,一些无意识的品质会在个人思想意识之中处于主导地位,在这种情况之下,聚众者往往会对群体意识产生服从,导致聚众行为被强化,群体的凝聚力不断提升。而在受到无名氏心理以及责任分担等错误理念的影响,从众者心中的欲望就有了肆意宣泄的舞台,导致其行为受到攻击本能的驱使。

    (三)集合效应

    聚众犯罪的行为往往会在成员之间的情绪挑拨之中相互感染,最终导致犯罪行为失控问题的产生。而从表现上来看,人在判断外界事物时,往往会与自己需求的情感态度进行比较,一方面来看,群体情绪与刺激有着正相关性,而其也与个体的情绪有着紧密的联系,另一方面来看,个人情绪也有着一定的两面性,一般来说,人的情绪都会有着两种对立的极端,而人的正常情绪会使两个极端得到有效的平衡。除此之外,人的情绪感情往往会受到神经的限制,使人在无意识状态之下做出本能反应。而聚众情境之下,群体之间的信息传递也会导致情绪向着极端方面发展,形成扩散效应。

    在激情状态之下,聚众者往往会受到范围的影响,使认知出现一定的局限性,导致个人盲从意识占据主导地位,而在这个阶段之中,个人的意志力与辨别能力也无法起到有效的情绪管理作用。而一群人的情感相乘往往会将聚众情绪推动到最高潮,从而使情绪爆发的强度超过每个人的控制,而从犯罪主体的角度来看,犯罪者往往有着依存性人格特性,这也与其犯罪的参与程度以及个人的情绪管理方式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聚众犯罪的刑法规制

    (一)聚众犯罪的完成形态分析

    在聚众犯罪行为之中,主要是因为聚众情境引发的情绪失控,最终使激情行为爆发,产生严重的危害。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没有了聚众情境,那么这一类的犯罪也不会发生,而没有犯罪行为,聚众情境也是无可厚非的一种形式。只有当两种状态同时存在,才能满足聚众犯罪的条件,也就是说,只有两种条件同时存在时,才会使聚众犯罪的条件成立,而无论哪种情况单独存在,都无法构成聚众犯罪的条件。另外,聚众情境是引发聚众犯罪行为的重要前提,而从行为学角度来看,聚众情境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导火索,也是聚众犯罪动机产生的直接原因,犯罪行为的过程也是犯罪动机引发的必然结果。在我国刑法之中,认为因果关系是指人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关系,在聚众犯罪之中,情境是因,犯罪是果,然而聚众的激情状态并非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如果对一些其他个体施加相同的刺激,未必会导致聚众犯罪情况的产生,因此,从法律规制的角度来看,聚众犯罪必须在聚众和犯罪两种行为同时存在,并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之下,才能够形成聚众犯罪的完整形态[2]

    (二)聚众犯罪主体的认定

    聚众本身是参与人群共同组成的群体,而从当前情况来看,我们可以将聚众人群分为核心成员、积极成员、共情成员以及中立性成员多个类别。在这之中,不同的成员会起到不同的作用,而其态度往往也有着一定的差异性。这些态度往往会对个人的行为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态度的产生也与个人的性格有着直接关系。在激情状态之下,每个成员都有着较为强大的情绪波动,而其个性差异也决定了犯罪的参与程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刑法之中认为,聚众犯罪的主体应该为核心成员和积极成员,以及一些犯罪实施的主体人员、多次实施犯罪的成员以及其他参与者。这些描述方式存在着态度积极、次数多少、作用大小的差别。核心成员也就是在聚众犯罪之中,起到组织策划作用的成员。虽然说从表面上来看,聚众犯罪是一种无组织无策划的犯罪过程,而核心成员的意见往往会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严重时甚至会使犯罪行为处于无法遏制的状态。而从实际情况来看,聚众犯罪的参与者一般是青少年,这部分人群讲义气,自控能力较低,因此,在聚众犯罪主体认定的过程之中,应该考虑到这部分人群的总体特性。

    (三)刑罚认定的从轻建议

    在聚众犯罪之中,往往会因为犯罪过程的激情性导致个人的思想意识难以得到有效控制,而如果说聚众犯罪的行为是由于情境导致的,那么行为人的主观犯罪动机会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另外,在聚众情境之中,犯罪者的情绪容易不受自己控制,其判断力和责任意识也无法得到明晰。而聚众情境与聚众犯罪情境也很难辨别,在还原事实上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因此应该选取刑法疑罪从无相一致的价值取向。

    在从轻建议之中,应该考虑到犯罪事实的影响性以及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对于犯罪者的控制能力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将其作为从轻建议考量的主要依据,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使刑法的正义性和公平性进行全面体现,确保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提升刑法规制的严格性和全面性。

 

参考文献

[1]吕瑞萍.聚众犯罪的情境性特征及刑法规制研究[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

[2]纪英文.论聚众犯罪[J].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9.

[3]曾就萍.与群体性事件相关的聚众犯罪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