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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夫人”又折“兵”

邱圣杰

    案情介绍

    甲男与乙女系公司打工的同事,两人平时关系较为暧昧,经常相互暗送秋波。某日双方一起到朋友家吃饭玩耍,结束后乙女随甲男回到其出租房,并在甲男出租房内发生性关系,事后乙女一直待到晚上才由其另一男性朋友接回住处。次日凌晨,乙女通过微信的方式一口咬定甲男“强奸”,并向甲男索要钱财数万元,否则将报警追究甲男刑事责任。而甲男认为过程中虽有推搡,但终归还是你情我愿之事,故不愿花钱息事。之后乙女以甲男强奸自己为由报案,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甲男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甲男涉嫌强奸罪一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并于第一时间会见甲男,后又认真查阅了《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向检察院提供证人名单及其他证据材料,同时向办案机关出具《律师意见书》,最终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并经协调公安机关以本案证据不足而主动撤销案件。


    所以在本案中,乙女是不仅赔了她自己这个“夫人”,而且在索要钱财不能的情况下,又折了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甲男刑事责任这个“兵”。


    现将办案过程中出具的《律师意见书》进行公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及报案人的个人隐私,遵守律师执业操守和规定,对涉案人物还是以甲男和乙女进行代替,并对具有隐私性、特定化或指向性的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


犯罪嫌疑人甲男涉嫌强奸罪一案

律师意见书

检察院: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嫌疑人甲男家属的委托,并经得甲男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甲男涉嫌强奸罪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查阅了起诉意见书及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甲男,了解本案的基本事实和相关细节,以便更好地展现事实原本,维护甲男的基本权益。现辩护人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如下律师意见及案件相关的疑点,供斟酌、参考、采纳。


    一、强奸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几点:第一、行为人具有强奸妇女的故意;第二、违背妇女的意志,侵犯其性自主权;第三、行为人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二、以下将上述法律规定为主线,结合本案事实进行简要分析:

    1、辩护人认为甲男没有对乙女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此处必须明确的是“欲与暧昧对象发生性关系的故意绝不能等同于强奸妇女的故意”。

    事发之前,甲男和乙女均在同一家公司里工作,双方认识且为同事关系已有数月,双方平时经常聊天或玩耍,而且甲男还多次在下班后前往乙女住所附近约会聊天,双方在微信中的聊天更是频繁,双方甚至还在聊天过程中谈及性爱的话题(微信聊天记录可在甲男已被扣押的手机中查询核实),乙女甚至告诉甲男其经期的时间等非常私密的内容。甲男也曾以当面、电话或者微信的形式多次向乙女表达爱意,乙女从未以明示甚至暗示的方式表示拒绝,反而与甲男保持频繁的较为亲密的联系,对于这种似是而非、犹如隔着薄纱的关系任何成年人都会产生关于情爱的冲动和理解。正是如此,甲男产生和乙女“搭姘头”,谈恋爱的想法也属正常,或者说双方当事人均存在或多或少的相互挑逗的情愫。

    事发当天,双方一大早就开始微信聊天,中午一起去同事家里吃饭,然后甲男还陪乙女去理发店洗了头,之后又在没有任何强迫或者说是双方非常默契的来到甲男住处,最后双方在一个房间相处长达三四个小时后发生性关系。

    事发后数小时双方也不存在任何争吵,甲男甚至还邀请乙女共进晚餐……


    2、辩护人认为甲男在与乙女发生性关系的当时是没有违背其意志的,此处必须明确的是“乙女事后因索要钱财不能而产生的心理上的报复情绪,绝不能等同于欲发生或发生性关系当时其内心的拒绝”,而强奸罪的法益——性自主权侵犯与否的判断时点,应该就是在欲发生或发生性关系的当时。

    (1)、事发之前,乙女自愿和甲男一起前往甲男的出租房,并在出租房门口玩手机,后也是自愿进入甲男房间内并坐在床沿和甲男进行聊天。当天四点左右,甲男从侧面环抱乙女,结果乙女咬住了甲男的右手臂,咬住手臂时间持续有一分钟左右,乙女没有通过咬手臂的方式来挣脱或逃跑,甲男也没有任何挣脱和反抗行为,这说明乙女齿咬甲男的力度完全是在常人承受的范围之内的,而绝非是其在受到侵犯时拼命反抗的撕咬;更关键的是,从乙女齿咬甲男再到双方发生性关系之间的时间间隔为两个多小时。也就是说,在乙女咬完甲男之后,除了在脱乙女鞋子时存在些许磕碰外,双方一直处于一种平和的、且伴随着间断性亲热的状态中。期间还存在抽烟、上厕所等行为。

    (2)、发生性关系时的行为描述……。

    强奸行为的私密性往往导致对受害人意志违背与否的认定过渡依赖受害人的陈述,但言辞证据又存在极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故仅凭受害人的陈述来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这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极其不利和不公正的。

    结合到本案,辩护人认为在认定欲发生或发生性关系的当时是否真的违背了乙女的意志时,除了应该充分尊重甲男和乙女的笔录之外,还应该着重考量当时乙女的一些行为,因为当时的行为是可以客观的表现乙女当时的意志和内心想法。

    第一、乙女为什么没有通过呼喊的方式进行求救,从乙女进入甲男租房的过程中完全可知这是一片人家密集的生活区,只要呼喊肯定是会有人响应的;第二、邻居在甲男出租房窗户外停靠电瓶车时,甲男和乙女均听到了有人的声响,乙女为何不抓住这一时机求救;第三乙女为何由始至终都没有通过微信或者电话的形式向亲朋好友求助(整个过程甲男均未限制乙女使用手机)。

    (3)、在事发之后,更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假设真是甲男强奸了乙女,那么事后乙女应该做的就是第一时间摆脱甲男并且报警。但是乙女却和甲男等人一起前往饭店吃了晚饭,并且还喝了啤酒,大家相谈甚欢。

    ……

    此外,辩护人在查阅乙女回到其住所后与甲男的微信聊天记录时,明显感觉到了其内心及态度上的变化,从刚开始正常的交流,到后期有意地突出“被强迫”、“不愿意”等词汇,这不能排除乙女已经在为索要钱财甚至是之后的报警作准备。因此,乙女回到其住所后与甲男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乙女和另一男性朋友的微信聊天记录,应慎重对待,不排除为报警而特意为之,其证明效力较低。

    综上种种,辩护人认为乙女在与甲男发生性关系当时是不足以达到违背其意志的程度的。


    3、辩护人认为甲男在与乙女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并没有对其采取强奸罪意义上的暴力、胁迫等手段,此处必须明确的是“性行为前的挑逗、抓咬甚至打闹绝不能简单就认定为暴力胁迫行为,性行为过程中的情不自禁等前述行为造成的生理上的痕迹亦不能简单就认定为强奸行为所留下的罪证”。

    事发之前,甲男并未有任何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乙女前往其住所。……强奸罪的客观手段行为与结果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性交。本质上表明违背妇女意志,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事发之时,……双方亲昵良久……,期间乙女还在甲男房间里的马桶上方便。由此可以看出,甲男并未采取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的手段,也未强行限制乙女的人身自由。

    事发之后,有一段时间甲男走出房门到隔壁聊天,留乙女独自在房间,到傍晚七点左右甲男老板电话邀请其外出吃饭。甲男回到租房时乙女已经离开,在这一段时间内,乙女有足够的时间报警,也足以证明甲男没有对乙女使用暴力、胁迫,也没有限制乙女的人身自由。

    结合到本案,辩护人认为甲男并没有采取强奸罪的客观手段,即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足以使妇女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这些强制手段,自然不能成立强奸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从甲男有没有强奸犯罪的故意、有没有违背乙女的意志(性自主权)、以及有没有采取强奸罪意义上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等三个关键点,以事发之前、事发之时、事发之后三个事实发生的重要节点加以分析论证,并结合案卷材料和各方证据,认为甲男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为维护刑罚的功能与权威,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提请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对甲男不予起诉的决定。

    此致

XXXXXXXX检察院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20XXXXXX

                                      

 

    法律提示:

    本案从徐某有无犯罪故意、有无违背马某意志、有无采取强奸罪意义上的暴力、胁迫手段等三个法律关键点,以事发之前、之时、之后三个事实角度加以分析论证,结合各方证据,辩护人认为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