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一起强奸案的成功辩护

案情

徐某(男)与马某(女)系单位同事,两人平时关系较为暧昧,经常暗送秋波。某日双方到朋友家吃饭,后马某随徐某回到住处,并在徐某住处发生性关系。事后马某以徐某强奸自己为由报案,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徐某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我所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于第一时间会见徐某,后又认真查阅了《起诉意见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并向检察院提供证人名单及其他证据材料。

 

律师观点

以法律规定为主线,结合本案事实提出律师意见:

1、徐某没有对马某实施强奸行为的故意,必须明确“欲与暧昧对象发生性关系的故意绝不能等同于强奸妇女的故意”;

2、徐某在与马某发生性关系的当时是没有违背其意志的,必须明确“马某事后因索要钱财不能而产生的心理上的报复情绪,绝不能等同于欲发生或发生性关系当时内心的拒绝”,而强奸罪的法益——性自主权侵犯与否的判断时点,就是在欲发生或发生性关系的当时;

3、徐某在与马某发生性关系的当时并没有对其采取强奸罪意义上的暴力、胁迫等手段,必须明确“性行为前的挑逗、抓咬甚至打闹绝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暴力胁迫行为,性行为过程中的情不自禁等前述行为造成的生理上的痕迹亦不能简单就认定为因强奸行为而留下的罪证”,更何况本案中马某的伤痕与强奸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尚存疑问。

 

裁判结果

在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因证据不足主动撤销案件。

 

法律提示

本案从徐某有无犯罪故意、有无违背马某意志、有无采取强奸罪意义上的暴力、胁迫手段等三个法律关键点,以事发之前、之时、之后三个事实角度加以分析论证,结合各方证据,辩护人认为徐某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