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嘉兴首例企业借贷被判有效案

2012年,我所律师代理嘉兴XX公司将湖州XX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该公司立即归还借款80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律师费,并同时要求判决保证人桐乡XX公司、桐乡XX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经审理,终审法院认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故未能支持我方的全部诉求,判决湖州XX公司返还借款8000万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桐乡XX置业公司、桐乡XX房地产公司仅对于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连带赔偿责任。我所律师经分析后认为,本案借款合同属于生产经营性企业之间自有资金的一般拆借行为,其并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不应当作无效合同处理。鉴此,我所律师代理嘉兴XX公司就本案申请再审,该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我方观点得到合议庭认可,省高院最终撤销原判,并改判支持了我方一审时提出的包括本金、资金占用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全部诉求,并判决桐乡XX置业公司、桐乡XX房地产公司对湖州XX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该案中,我所律师敏锐地把握了最新的司法实践动向,准确的前瞻性判断与两年后才生效的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不谋而合,不仅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权益,还远远超过了当事人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