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案

2007年,嘉兴市XX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以下简称“工行XX支行”)约定工行XX支行以金融衍生产品的形式为高速公司进行代客理财。高速公司购买金融衍生产品后,工行XX支行负责操盘,期间恰逢全球金融危机,该产品出现亏损,高速公司要求终止产品,工行XX支行以该产品条款明确不可赎回为由,拒绝高速公司要求。但当高速公司基于对经济好转的预期而不再要求终止该产品时,工行XX支行却强迫高速公司终止该产品。高速公司为此承担了数额巨大的亏损。事后,高速公司认为工行XX支行在该款产品的操盘过程中存在过错,委托我所律师对工行XX支行提起诉讼。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认真研读了国内外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在庭审中对上述理论研究成果结合案情进行了实际运用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从工行XX支行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质、缔约过失、产品批准、风险披露及强制平盘等方面提出了工行XX支行的过错之处,大部分观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同。最终,两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工行XX支行赔偿高速公司数百万元。

金融衍生品交易合同是以特定金融利益交付为标的的双务、诺成、有偿合同。通常,该等交易不仅存在着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还存在着诸多因素导致的法律风险。我所律师对该等案件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更是对前沿、新型金融交易行为法律风险管控的有益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