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陈先生(美籍华人)在江浙沪投资多家制造工厂,其与中方股东合作模式是将制造工厂的内部管理事务全权交由中方合作伙伴,境外股东另设的境外公司负责全球市场的产品行销。经营中,陈先生认为A公司的中方股东自行另设境内贸易公司和境外离岸公司,通过频繁关联交易,向自设的贸易公司、离岸公司输送利益,导致合资公司利益受损,还与境外股东另设的境外公司争抢外国客户。经初步调查,我们发现陈先生及其关联方与中方股东及其关联方在当地共设立了五家企业。股东之间的矛盾集中于A企业,解决争议得从A企业着手。A公司的矛盾不能解决,则影响到五家公司的存续!但A公司未设监事或监事会,中外方股东股份比例几近相等,公司章程缺失公司僵局下的股东争议解决条款。破解公司僵局最直接的解决办法是解散公司,但各方都不愿意走到这一步。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以公司存续并能继续正常运营的方式解决中方股东输送利益损害A公司利益、与外方股东争抢外国客户、摆脱公司管理僵局三大问题。
在提起公司股东、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诉讼之前,我们一边解决公司治理结构僵局导致的诉讼前置程序难题,一边启动诉前保全:从A公司保全了近三年的电子财务账、近千份外贸出口合同。从保全的资料中,我们基本确认了中方股东利用其国内贸易公司、境外离岸公司进行的利益输送行为;后,我们代理委托人及时提起诉讼。经过多轮证据交换、开庭、调解,在基本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我们结合案情草拟的一揽子协议,既解决A公司中方股东、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也一并解决其他关联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僵局,最终各方达成了协议,该协议得到顺利执行。
对公司具体经营管理例如财务、业务的了解是为客户提供全面解决方案的关键,律师既要就案子做案子,更要有为客户就案子发现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的意识。一揽子解决公司僵局——国傲律师提供了很好的法律服务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