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员工股权激励案

叶某系嘉兴市XX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化工公司”)引进的副总经理,XX化工公司为此赠与叶某一定的股份(系朱某处出让),并与叶某签订了《协议书》,同时也约定了可以收回所赠股份的条件。后叶某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的矛盾负气出走,公司实际控制人欲收回赠与叶某的股份并委托我所律师办理此案。

该案的争议点在于虽然XX化工公司赠与叶某一定的股份,但在形式上却是以借款给叶某,再由叶某以所借钱款购买受赠股份的形式完成赠与的,后该借款又由叶某所受赠股份的分红来归还。因此,叶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股份是其通过借款获得资金后用所借钱款购买的而非赠与,且赠与股份撤销是有期限的。我所律师代理原告认为,借款只是一种形式,借款的来源也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安排的,还款也是通过叶某受赠股份的分红来偿还的,也就是说叶某在实际上获取该股份时并没有投入,后期也没有损失,因此该股份就是赠与的股份;我们同时又强调《协议书》并非简单的赠与合同,而是与劳动合同关系密切相关的合同,以避免起诉时已超过赠与合同一年撤销期的法律问题。最终,一审法院在原告是否有权收回股权方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判决认定XX化工公司及朱某有权收回所赠叶某的股份。一审判决后,叶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叶某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股权激励是公司纠纷的“多发地带”,扒开迷雾看本质,我所律师对该案中股权赠与本质的深刻剖析,成为该案胜诉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