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CLASSIC CASE
“民告官”撤销行政处罚案

2014年4月,XX国土资源局以浙江XX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建设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地重建原生产队蚕室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XX建设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罚款XX元。XX建设公司不服该处罚决定,委托我所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

我所律师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并调取大量证据后发现,涉案蚕室在1984年当地生产队处置村集体财产时,由XX建设公司之前身XX建筑队合法受让取得,且在1998年乡镇企业改制时,该建筑物经过评估被划入XX建设公司资产范围。此后,XX建设公司对于该建筑物墙体维修行为并未涉及主体结构拆除、重新设计、基础改变,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未批重建;且XX国土资源局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向XX建设公司股东姜XX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姜X案既未作出处罚决定又未撤销的情况下,又以同一事实对XX建设公司进行处罚。基于上述情况,我所律师认为,本案行政处罚行为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等情形,应予撤销。

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我所律师代理XX建设公司向海XX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时我所律师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对于XX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证据逐一驳斥,并详细阐述了我方证据和观点,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我所律师代理意见,认定被告XX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不足,且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依法判决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的成功代理,既维护了XX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更促使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