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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创新之初探——以国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借鉴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创新之初探

          ——以国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借鉴

        

                                                           岳丛啸

【作者介绍】

岳丛啸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现为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任嘉兴市律师协会民商业务委员会委员、嘉兴市96345志愿者服务中心国傲分站秘书长。

执业后承办过金融衍生品交易纠纷、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企业高管劳动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以及中外合资公司解散清算、内资公司破产清算、强制清算等非诉讼案件等各种类型的案件,并致力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研究。参与出版著作一部,发表省级论文一篇,获二等奖;市级论文若干篇,获一等奖。

本文获2014年嘉兴律师论坛暨实务理论研讨会论文一等奖。

 

【内容摘要】 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随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同步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正处于深入与规范阶段,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提出了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这对我国律师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国律师应当抓住机遇,以国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为借鉴,创新我国社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笔者基于此目的,结合自身执业过程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感触,撰写本文。

【关键词】 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创新

 

一、引言

我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是在改革开发以后,政府部门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大力推动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普遍化。而在这一过程中,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成为了常态化,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为我国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依法经营及防范和补救法律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真正意义上的发展时间并不长,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这种方式的服务也没有规范性的法律法规指导,更多的是律师协会编制各类操作指引。有鉴于此, 笔者结合自己执业过程中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感触并借鉴国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特点对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创新进行初探,提出个人的观点, 以期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 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概述

(一)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历史沿革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从新中国成立到目前为止历经初创阶段、恢复阶段、发展阶段、深入与规范阶段四个阶段,这其中初创阶段其实是一些企业内部设立法律室来帮助企业防范经营和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还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无论如何我国企业对法律顾问的需求在当时确实已经萌芽。

我国律师开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与改革开发同步发展起来的,也即从前文所述的恢复阶段开始。1986年颁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厂长工作条例》)对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该《条例》第16条规定:“厂长可以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副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在厂长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对厂长负责”; 1992年6月15日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更是加强了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领导与管理。 2003年5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随着上述一系列法规的颁布以及各地区、行业的摸索,为我国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方面的茁壮成长奠定了基础。

(二)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规模较之改革开发之初已经大有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律师为顾问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已达到了完善的程度。为此,笔者总结了目前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侧重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民商事、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忽视了企业在行政法领域的风险,很少涉及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服务。

 目前来看,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期间基本侧重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民商事、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服务,很少有涉及行政法领域的法律服务。笔者分析原因如下:一方面,企业在经营中涉及行政法领域的事务比涉及民商事、劳动人事领域中的事务要少很多,也较少有纠纷,所以企业与律师的警惕性都有所降低;另一方面,企业自身与政府行政机关的沟通比较多,关系往往也不错,所以企业在此方面法律服务的需求性不强。上述两种原因就决定了企业需要律师提供服务的领域仅需侧重于民商事、劳动人事领域了。但是随着目前国家政府对安全生产事故、环境保护的关注,我省“五水共治”活动的展开,其实企业在行政法领域的风险也逐渐在变大,企业在此方面的任何疏忽都有可能会使行政处罚转变为刑事处罚。

2、基本以诉讼法律服务为主,极少涉及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很多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往往还停留在代理企业参与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的意识上,很少会意识到将企业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整合成一个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比如笔者与其他律师在去年就根据一个老板手里的几个关联企业的系列诉讼案件的存在作为契机,在办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最终又与老板达成了一个非诉讼法律服务项目,并将之命名为企业困境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但是,目前确实很少有律师能在办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能够有意识地根据企业当时的境况审时度势的提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的建议。这不得不说是我们律师一直以来主要从事诉讼案件的思维定势在作怪,对企业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基本还是停留在合同审查、修改这些常规法律顾问服务上。

 3、欠缺法律之外的其他与服务企业相关的知识,致使律师法律服务的成果与企业实际需求始终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往往就围绕企业的法律问题展开针对性的纯法律服务,对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服务的对象漠不关心,在审查、修改合同碰到有关企业产品或服务对象方面的问题时又不主动询问,而是以自己以往的经验的想当然来作出判断,导致最终审查、修改的合同与企业期待的合同相去甚远。另外,很多律师平时只注重于专研法律知识,不主动去掌握财务、营销、管理等与企业有密切联系的相关知识,这样往往致使律师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始终抓不住要点,律师法律服务的成果必然与企业实际需求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4、盲目依照企业的意愿办事,忽视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自身风险。

 我国律师是独立执业的人员,并非企业的雇员,与企业之间应当是正常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对于企业咨询的事项应当从法律的角度提出最合理的建议。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律师往往为了自身的利益,从各种不正当的角度为企业出谋划策以满足企业的不当要求,完全将自己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捆绑在一起,置律师职业的责任感与荣誉感不顾。目前已经出现了很多诸如律师与企业合谋提起虚假诉讼、帮助企业制造假证据影响诉讼等违法行为,也已有律师因此而受到法律的惩治了。

 5、与企业缺乏有效沟通机制,致使律师法律服务形式千篇一律,服务时间滞后。

 我国很多律师往往是在企业有事情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了,才被动的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缺乏定期主动向企业推介、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识,这种千篇一律的而且服务时间滞后的作法很可能会导致企业始终不会重视律师的地位。另外,不同的企业有着不同的需求,不同的企业经营者又有着不同的关注点,如果律师如果平时与企业交流不多,没有针对性的沟通方式,那么很容易出现与企业沟通不畅,这样律师就很难把握每次法律服务应当提供的要点、关键点,律师的法律服务也就事倍功半了。

(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存在问题的成因

尽管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经验已积累的比较丰富,较之初期也已有了很多改进,但确实正如笔者所言还是存在上述的一些问题,笔者为此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归纳原因如下:

1、执业能力不足,平时对各种知识、经验的学习积累不够。

律师是个需要掌握多方面知识,又要不断积累执业经验的职业,但是我国现在很多律师都是属于即插即用性律师,即律师平时不注重对各种知识、经验的学习积累,等到接到了具体的案件后才去查阅、研究相应的法条,这种“临时抱佛脚”的做法会致使律师自身的执业能力始终无法获得大幅度的提高。律师执业能力不足的后果就是法律服务的不到位。为了弥补这种法律服务不到位的缺陷,很多律师往往就在明知是违法的情况下也依然完全遵循企业的意志提供违反执业道德、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服务。

2、未提供团队化法律服务,单独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主。

现在很多律师事务所,初看有几十名律师,但细分,基本属于个体户律师,都是以一己之力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即只有一个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这种法律服务其实是比较低层次的法律服务,以自己个人的法律素养、法律认知去服务一个企业,一旦律师遇到自己不精通的法律领域或专业化要求比较高的法律领域,往往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就有点力不从心了。但是其又不能让企业去找其他律师咨询,只能一知半解的提供法律服务或向其他律师请教后再照搬其他律师的建议给企业,其效果显而易见是很一般的,有时还会适得其反。

3、预防意识不足,事后处置为主。

我国很多律师常常强调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就是要为企业提前预警,预防各种风险,但是正式签订法律顾问协议之后,往往是等待企业主动提供修改的合同、文件或电话咨询,并不考虑所服务企业潜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预警服务。很多律师通常是在企业出现问题后,才开始正式介入企业该事务的法律处理,这时候往往就是准备参与诉讼了,即使还未到诉讼阶段那也至少是善后阶段了。由于律师之前忽视企业的预防工作,致使企业的前期工作存在很多不规范的内容,无形中就增加了诉讼或善后处理的难度。

4、对服务企业的资料归档凌乱,不注重对服务企业的分类。

因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要求,所以我国律师都比较重视诉讼案件的归档,但很少有律师会重视对所服务企业在日常提供诉讼外的法律服务时收集的各种资料的归档。很多律师认为只要能把帮助企业制作、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谈判,接受法律咨询等事项做好就行了,但没有考虑过如何做好这些事项,实际上对服务企业的资料归档是有助于把上述事项做好的。对所服务企业在日常提供诉讼外的法律服务时收集的各种资料往往对律师在今后制作、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谈判,接受法律咨询时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同时,我国很多律师也不注重对服务企业的分类,其实将某些类型相同、服务内容相似的企业归为一类,更有助于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举一反三。

三、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述

西方国家由于资本市场化的时间比较早,市场经济的法律比较健全,企业进入市场经济竞争的时间也比较早,经过长时间的发展,西方的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已行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合作、竞争模式。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较晚,企业进入市场经济竞争的时间也不长,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也还在不断的摸索、改进过程中,这其中的学习对象当然是西方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那么我国律师同样也可以学习,把西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中能够为我国律师所借鉴的部分实行“拿来主义”。要拿来,首先要学习。以下是笔者对西方各国企业法律制度的简要概括。

(一)美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总法律顾问制度,其法律顾问的地位非常高,通常是企业的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往往还是董事会的重要人物, 他们可以越过总裁直接向董事长报告工作, 在企业决策和管理中起着独特而又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能是:预防、决策、培训、诉讼。

(二)德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德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的高级职员,其职能是为企业的决策提供法律上的咨询服务。由于德国法律规定企业法律顾问不能代表企业出庭参加诉讼,因此德国的企业法律顾问还有着与社会律师进行积极沟通的职能。企业对法律顾问有着严格的考核及再培训制度。

(三)法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国的企业法律顾问地位较高,绝大多数企业的法律顾问机构直接受企业董事长领导,其职能主要是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机构的地位要高于其他业务部门,其从法律角度对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提出建议并予以指导。

(四)日本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日本的企业法律顾问在受聘进入企业后,必须从零开始进修,两年后方可独立工作。企业法律顾问机构由企业董事直接领导,其职能为治疗法务(即发生事件后的处理)、预防法务、战略法务(即为企业决策提供法律服务)。

经过对上述四个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概述,笔者认为西方企业的法律顾问制度有着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通常高于其他业务部门的人员。

企业法律顾问属于企业高级职员,其机构直接受董事会领导,参与企业的各项决策,对企业其他部门的工作提出法律建议。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内容比较广泛、全面。

企业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从预防开始一直到善后,中间还有决策、培训等服务,基本涵盖了企业所需的所有基础法律服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自身培训机制健全。

 企业有着一套完整的企业法律顾问培训机制,从最初的入职培训到重新再教育培训,使得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水平始终处在不断的提高过程中。

四、国外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创新启示

(一)服务形式团队化、专业化

“一根筷子容易折,一把筷子难折断”,律师必须以团队服务为依托,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单打独斗”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这种模式在我国法律不健全、规范的情况下尚能应付,但随着我国法律逐渐的健全、规范,律师有限的精力不可能无限地精通所有法律,擅长所有案件。我国古人云“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正是强调了团队的能量。律师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的团队可以是固定模式的团队,比如劳动法方面的律师、合同法方面的律师等常规搭配,也可以是根据企业性质特别制定的团队,比如建筑、房地产企业则必须配备建筑房地产律师,金融企业则必须配备金融法专业律师。另外,还要强调的是,如果企业碰到非常规的情形,而服务企业的法律团队中又没有该专业方面的律师时,那么我们应当发挥律师事务所的团队作用,通过律师事务所内服务团队之外的专业律师提供单一事项的法律服务。

(二)服务内容广泛化、多样化

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应当贯穿企业经营活动的整个过程,从合同审查、修改到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到公司参加的司法诉讼都应当要有律师参与其中并给出合理的法律意见,这样做一方面是体现律师对企业的价值,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律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整体法律风险的掌控。律师还应当对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内容进行深层次的扩展,比如定期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法律知识培训,可以是劳动法、合同法、行政法等企业相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最多接触又极易犯错领域的法律知识普及,也可以是企业工作人员平时最多咨询事务领域的法律知识普及。再比如推送与企业相关的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的服务,可以是文件形式邮寄完整的法律法规,也可以短信、微信提示最新的法律法规名称及注意要点。当然,多样化是无法一一列举的,需要律师在服务中根据自身的优势,结合企业的需求不断创造。

(三)服务沟通畅通化、明确化

沟通无处不在,是双向互动的。律师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就是一个沟通的过程,良好的沟通可以使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事半功倍。但是要真正做到沟通畅通化也是不易的,每个企业经营者有着自己的思维方式,企业中的员工又有着各自的分工,律师在处理企业咨询的不同事务时往往很可能面对企业中不同的员工,这就使得律师必须要根据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才能使得法律服务取得最佳效果。因此为了减少不必要的烦恼,律师可以建议企业指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作为企业的统一窗口与律师进行沟通,这样的话律师就能很容易掌握与该企业沟通时应当采取的沟通技巧,而且在遇到必须要与企业其他员工沟通时,该指定的机构或人员也能帮助律师与企业其他人员进行沟通。同时,律师还应当根据企业咨询事项的重要程度决定是否需要与企业经营者或该事项经办人员直接沟通还是由指定机构或人员传达即可,以确保律师在该事项上所要表达的法律服务意见能够被企业完整的采纳。

(四)服务资料档案化、归纳化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律师工作非常忙碌,不可能对服务企业的所有事项都过目不忘,因此对于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资料进行归档就非常重要了。完整的归档有助于律师对该企业经营活动的大致了解,有助于律师对该企业最需要法律服务的环节作出判定,有助于律师后续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开展。同时,这些归档的资料也能够为律师在撰写企业年度法律服务总结时提供原始素材,使得律师全年的法律服务工作能够毫无纰漏地在企业年度法律服务总结中呈现出来。企业年度法律服务总结就是对这一年服务资料的归纳化,该总结应当提交给企业经营者,是向企业经营者反映律师在过去的一年中为企业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概述。若没有平时这些资料的归档,律师很难写出完整的企业年度法律服务总结,那么律师过去一年为该企业提供的法律服务也就不一定能够为企业经营者完全掌握。某些时候,这就不利于法律顾问合同的续签以及律师顾问费的洽谈。

(五)自我学习专业化、系统化

    以前那种“万金油”律师在当下已经没有存在的可能,即使对外宣称什么都专业,那也只是夸口罢了。我国法律法规的数量已经很庞大了,每年最高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也层出不穷,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也非常多,如此之多的法律法规,律师怎么可能都熟悉掌握呢?而且在团队服务的模式中也没有“万金油”律师存在的必要性,只有专业化律师才是团队服务模式需要的律师,所以律师应当在执业中根据自己的特点有意识地注重在自我学习中向专业化方向迈进。同时,律师的自我学习还应当系统化,所谓的系统化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专业化中的全面化,即除了学习专业的法律知识外,还应当学习与此相关的其他诸如财会、营销等基本知识以及与该企业相关的专门知识;另一方面是定期化、及时化,现代社会是一个“活到老,学到老”的社会,我国法律法规的颁布、更新速度较之以往提速很快,律师应当定期进行自我学习,尤其是当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颁布或更新之后应及时学习,以免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时作出不恰当的法律意见。

五、结语

    我国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还处于发展阶段,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企业“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提出,我国律师的机遇也随之而来,当然这其中非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对律师的挑战也是必然存在的。因此我国律师应当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服务结合时代的特征、国外的经验进行大胆创新,将机遇转变为现实。以上就是笔者的一家之言,望读者不吝指正,共同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服务创新出谋划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