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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律所文化与律所管理

律所文化与律所管理

马正良

 

正所谓三流企业做产品,二流企业做品牌,一流企业做标准;又所谓三流律所靠人才,二流律所靠管理,一流律所靠文化。

目前我们所理解的律所文化是整个法律体系文化中的一种

——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是一种律师执业精神,即:从为自我到为社会;对律师的理解从职业到事业;遵守所内规章制度从被动到主动、从他律到自律。

——是律所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文化建设锻造出来的竞争力才称得上真正的核心竞争力,这就是文化竞争力的威力。所谓文化竞争力,概括地说,就是各种文化因素在推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中所产生的凝聚力、导向力、鼓舞力和推动力。故此,律师的竞争力不单单是GDP创收的竞争,更是文化精神的竞争;创收不是数量上的比拼,而是质量的比拼;也不是靠薄利多销,而要靠提高单位产量;业务上突破传统,而转型升级,实行蓝海战术,从而真正达到“专业分工、团队服务”法律服务的最高境界。

——是律所管理制度之母。大到国家民族需要文化和信仰,小到单位企业需要宗旨和精神,个人则需要文化素养和精、气、神。律所文化是律所管理发展的必然,从经验管理(人治)到科学管理(法治)再到文化管理(自治),即从硬约束到软约束,从法律规范到道德规范。一个律所纵使有千万条规章制度也很难规范每个律师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更不要说执行效果了。而律所文化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力量,从而形成一种行为规范,来弥补规章制度的不足。它还可以减弱硬约束对每个人心理的冲击,缓解自治理与被治理制度形成的冲突,从而使律所内部达成统一、和谐和默契,犹如篮球场上的传切配合,一个眼神一个手势即可心领神会,挡拆进球何其妙哉!

    当然,律所文化的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它不但需要各种载体和平台,而且还要根据各律所的特殊情况制定不同的律所宗旨并不断丰富和完善律所文化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