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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依法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 —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件的探讨

2015年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论文

 

无法依法破产清算的法律后果

—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案件的探讨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钱彬豪

 

内容摘要:由于我国现行信用体系的不完善造成公司失信成本畸低,实践中存在大量企业法人陷入经营困境后相关清算义务人不依法清算故意逃废债务,进而导致企业法人的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公平清偿。该类企业法人的债权人如通过法院申请其破产,即使法院受理也可能因企业法人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人员下落不明致使清算工作开展困难。律师事务所如担任此类企业法人的破产管理人,需要更加谨慎的履行管理人职责。本文试从管理人风险防范角度探讨管理人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履职。以做到既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依法追究清算义务人的清算责任,又避免因履职不得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关键词:依法清算、破产清算、管理人风险、清算义务人责任

一、案例基本情况

A公司(债务人)于2004年成立系外商独资企业,截止2005年底所有注册资金全部到位,2007年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原股东将其全部股份转让给五位自然人股东,2012年A公司因与B公司就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被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付款义务,2012年5月经法院终审裁决A公司需支付B公司货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90000余元。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期间A公司由于经营不善于2012年1月自行歇业,2012年7月各股东协商一直决定对A公司进行清算,由五自然人股东担任清算义务人,清算过程中对A公司的资产进行了变现处置,但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另外对除B公司以外的债权人进行100%的清偿,2012年9月A公司清算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审计报告。2013年3月B公司因债务无法得到清偿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法院于2013年4月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清算,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发现,债务人进入歇业至清算期间处理公司的资产,但缺少相应的财务资料和重要文件,其中主要财产的处置价格与账面价格差异巨大。由于公司资料缺失且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故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于2015年1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负有公司清算义务,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公司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管理人穷尽手段发现和追收的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重要财务资料缺失导致无法依法全面清算,破产清算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等规定向相关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裁定,终结A公司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B公司依据上述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更加深入和透彻的理解本案法院认定的依据,势必需要对公司清算、清算程序的转化及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做详见的分析,笔者所在律所作为嘉兴市首批破产管理人,本案的处理也给笔者以启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运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债务人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方面保障依法全面清算以维护债权人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如何避免管理人履行风险值得深思。

二、清算的概念

(一)公司清算的必要性

所谓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设立的营利性法人,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商事主体之一,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作为法人组织,公司以其独立的人格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公司在营运过程中,不仅会形成股东与股东、股东与董事和管理层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公司还与相对人形成复杂的外部关系。正如自然人有出生死亡一样,公司也有产生终结之情事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无论因何种原因解散时都应当进行清算。在发生公司解散事由时,公司的法人资格并未丧失,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关系也未了结,如未经清算,不但相对交易人难以行使权利,还会关涉公司债权人利益,危及交易安全,甚至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公司清算是公司法创设的,旨在彻底消灭公司解散后的各种对内对外关系的一种特殊法律手段。

(二)清算的定义

公司清算是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了结公司与其他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最终消灭公司人格的法律行为。从该定义中可以看到,公司清算发生的时间在公司解散后,公司清算的主要内容是清理公司资产,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公司清算的目的在于消灭公司法人的资格。

(三)清算的特征

1、公司清算必然是以公司解散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公司解散之后,公司才能进行清算。在解散之前,公司当然也可以自行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但这种行为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不是公司清算。

2、公司清算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最终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清算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其牵涉到众多不知情的债权人的利益,退一步设想,如果一家公司没有对外债务,只是公司对股东的盈余分配,股东对公司经营状况十分了解,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那么只需要公司内部处理,法律并不会过多干涉。但当公司解散产生负债时,由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往往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是公司管理经营决策者、资产处置者,债权人并不知晓清算公司的具体资产状况,所以当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时,债权人大多情况下都是被蒙在鼓里的,毫不知情。这就尤其需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清理公司资产、收取公司债权、清偿公司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资产,让公司“明明白白地来,明明白白地走”。清算不仅仅是对即将终止的企业财产、债务的清理,更重要的是通过清算程序,对社会、对债权人做一个明确的交代。

3、清算的内容是对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处分 在公司清算中,应当对公司的账目进行严格地审计,理清公司现存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回收债权,清偿债务,最后将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

4、公司清算需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选定法定义务人,执行法定义务。清算过程中还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依照法定清算顺位履行清偿责任。

(四)清算的分类

依据公司解散时是否出现破产事由,即公司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其全部债务以及所采取的不同清算程序,可将公司清算分为非破产清算和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而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在破产清算中,通常都是由法院指定管理人掌管并变现债权人财产,终止债务人营业,再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向债权人分配资产。通过破产清算,债务人最终失去法人资格,公司债务也告消灭。非破产清算即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在公司财产尚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了结公司对内对外所有法律关系而启动的清算程序。

无论公司清算还是破产清算,都是旨在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公司业务、处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债权债务的活动。公司清算和破产清算结束后,应当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因此,两者在最终结果上是相似的,但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差别。

第一,适用的前提不同。公司破产清算是以公司总资产低于总债务作为适用前提,公司资产不足 以偿还公司所欠全部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而非破产清算是以公司资产超过公司债务为适用前提。在用公司资产偿还公司全部债务后,还余有公司投资者分配的剩余财产。

第二,适用的程序不同。破产清算是适用《破产法》的规定,按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强制性规范较多。而非破产清算则是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任意性规范较多。

第三,债权人的作用和参与度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由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与公司破产有关的重大事项均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破产清算人对全体债权人负责;而在非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无与公司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公司清算人仅对全体股东负责。

第四,清算人的产生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清算人是由法院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从法定的人员范围中选任;而在非破产清算程序中,非破产清算人则是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在特定情况下才由法院进行指定。

第五,法院介入的程度不同。破产清算中,破产清算的目的是为实现公司债权人之公平受偿。破产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就必然引起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唯有在法院支配下,借助公权力,才能最大限度地平衡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因此,破产清算事务是在法院的主持以及债权人的参与和监督之下进行的,公司被排除在破产清算事务以外,显然,法院介入破产清算事务的程度较高。而在非破产清算中,公司资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债权人利益均能得到满足,债权人之间利益冲突较少。这样,一般在公司的组织下通过清算人办理清算事务, 即可合理实现债权人的全部主张,法院无需过多介入。

当然,就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的关系而言,非破产清算有可能转化为破产清算,但破产清算绝不会转化为非破产清算。依照 《公司法 》的规定,在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发现公司的实际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

由此可见无论何种形式的公司清算,均需遵循相应法定程序,选定法定义务人,并且为了实现公平真实的合法清偿,公司清算过程中需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进行清理,审核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关联交易、低价或无偿转让公司资产、个别清偿等情况,以保证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合法权利,即需在全面掌握债务人财产和负债的基础上,对既有法律关系彻底、概括的清理。

三、公司清算中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破产清算相关人员的范围

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具有法定义务配合管理人工作,并移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另外,考虑实际情况,部分企业控股股东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对企业运营和管理直接负责的也可视为债务人的相关人员。

(二)破产法上相关人员的责任

破产程序中关于相关人员的责任主要有以下责任:

1)司法处罚责任

1.对于破产清算,前述债务人的相关人员,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债务人相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2)损害赔偿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如债务人相关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因存在无偿转让、不合理交易、设立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隐匿、转移财产、虚构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承担赔偿责任。

3)补充赔偿责任

在破产程序中,股东出资不到位的,应当承担补足出资以用于债务人清偿债权。

(三)非破产清算相关人员的范围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在公司解散过程中,清算义务人负责组织清算,并承担清算责任。清算义务人即为费破产清算的相关人员,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四)公司法上相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在非破产清算中,股东主要有以下责任:

1)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财产、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未缴纳的出资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导致的,未缴纳的出资本应是公司的财产用于公司日常的运营和清偿债权债务。

3)怠于清算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4)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司章程从事清算事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非破产清算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原则上的相关人员责任应当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处理,非破产清算相关人员责任中第(2)向与破产清算相关人员责任竞合,可依据《破产法》进行处理,另外第(3)-(4)责任笔者认为仅应当在非清算程序中承担。而第(1)项责任从法理上将确有可能导致公司无法依法进行清算,债务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责任。

四、结语

在担任破产管理人期间,如发现债务人相关人员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情形的,笔者认为管理人其一仍应全面履行管理人职责,应当穷尽所有手段,发现、追收债务人财产。如债务人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到期债权、对个别债权人违法清偿的,以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等行为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认定无效等方式,有管理人将行为相对人因此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一方予以追回;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出资,对发起股东需承担连带出资义务的要求其承担连带出资责任;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在上述案例中,管理人在发现债务人存在可撤销或可认定无效情形时并未以职权履行管理人职责,该做法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清算义务人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从其根源上将公司仍是实际的债务人,清算义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是仍可以向公司主张债权的,因管理人怠于行使职权给上述人员造成损失,上述人员可以依法要求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二、在发现上述情形后,应当立即向受理破产法院进行告知,由法院向清算义务人通过释明权的行使,明确告诉债务人的相关人员其违法法律规定,拒不向法院提交财产情况说明等材料,除债务人有关直接责任人员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对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而言,将可能面临直接承担债务人全部债务的法律后果。

 

 

 

参考文献

1叶林:《公司法研究》,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蔡福华:《公司解散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3苏小勇:《公司清算法律事务》,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4范健:《商法》(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

5. 刘敏:《公司解散清算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6. 徐彦冰:《公司清算法律制度》,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