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PUBLICATION
他山之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探究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探究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 马卫兵

职务犯罪案件隐蔽性强,犯罪线索发现难,被侵害的大多数是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隐伏期较长,难以及时发现。这一特点使得客观上是否发生了职务犯罪案件、发生了多少职务犯罪案件,很难被检察机关掌握。此外收集言词证据和书证任务重,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大多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因而大多有犯罪现场和犯罪痕迹,并且存在有形的危害后果,故在犯罪证据方面,物证的地位突出,而职务犯罪案件大多不以具体的人或物为侵害对象,因而很少留有实物证据,主要通过证人证言、会议记录、帐册中的记录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予以证明,如贪污犯罪案件中的账目、单据,贿赂案件中的行贿、受贿双方的口供等言词证据,因此,在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文书证据的地位突出。目前职务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牵涉面越来越广,查办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与社会关系越来越复杂,职务犯罪侦查形势越来越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成为提高职务犯罪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惩治腐败职能所急需解决的问题。要以侦查指挥中心为中枢,真正实现统一管理重大案件线索、统一组织重大侦查活动、统一调配侦查力量和侦查装备,统一整合全国检察机关的侦查资源,使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尽量少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少受自身工作水平高低的影响和人力、装备、经费的差异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以提高侦查能力和办案水平。同时,要保证上述的侦查权在法治轨道上科

运行,要完善法律法规,实现“权责法定”,既要杜绝“法外控制权”又要避免“超级侦查权”,赋予侦查主体“充分高效,规范有限”的侦查权,同时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内涵

    所谓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就是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按照上级院领导下级院体制要求,对职务犯罪大要案件的统一指挥和协调,统一管理案件信息,统一调配侦查资源的办案工作机制。面对日益智能化的职务犯罪,传统的侦查方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需要,侦查工作必须以快制胜。建立健全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一体化机制,是近年来检察机关着力推行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制度和机制,提高检

察机关整体侦查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内在关系

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的基本任务是通过整合侦查资源配置,发挥检察机关的整体效能,实现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有机统一,形成纵向指挥有力、横向协作紧密、运转高效有序的侦查运行机制,有效排除办案的干扰阻力,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实现质量、效率与效果的有机统一,推动反贪侦查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巩固和确保反腐败成果。为实现这一基本任务,其核心要义就在于强调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的基础之上,实行“上下统一,横向协作,内部整合,总体统筹”的侦查工作机制。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1、上下级关系。“上下统一”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之一,对于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效能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上下统一”即在领导层面上,应当强化上级检察院在检察业务环节上的领导权,即对下侦查工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关系,下级服从上级,上级为下级撑腰作主,搞好服务,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优势,克服检察权地方化、部门化的倾向,对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形成统一调配的力量,合力攻坚,集中突破的工作格局。一是上级检察院应以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和阻力大的案件为中心,以自侦为重点,形成以上级院指挥,承办案件的下级院主侦,其他下级院配合的侦查一体化的机制;二是坚持下级检察院对疑难案件、重大案件以及有阻力可能影响公正的案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制度;三是坚持上级检察院对下级院的指令纠正制度、检查指导制度;四是坚持共同上级检察院对跨区域案件的组织协调制度、案件调取、交办制度。

2、横向关系。“横向协作”就是要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相互协作,

通报情况,加强沟通,取得理解、支持与配合。即不同地域的检察机关之间要在跨区域的检察业务活动中实现职务行为的协助、代理、承继、转移的相互协作关系。一是同级检察机关可以经常交流办案经验,互通有无、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二是加强侦查协作,针对职务犯罪多是跨地域,加强异地协查取证,追逃等工作,既可节约司法资源,又可提高办案效率。在侦查突破重要案件时,可采取异地关押、异地审讯的手段,注重借助兄弟检察院的侦查力量来突破案件。

3、内部关系。“内部整合”就是要摒弃检察机关内部各个业务部各自为政、相互封锁、“神秘主义”的办案旧模式,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读职侵权等部门的办案力量有机地整合起来,在检察长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职能作用与优势,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配合与联系,对案件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对初查或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一规范,对办案力量进行统一调配和优化组合。即加强检察机关内设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对办案力量进行统一调配和优化整合。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反贪与反渎合成一个职务犯罪侦查局,有效地利用侦查资源。

4、整体关系。“总体统筹”就是要强调侦查机关和侦查工作整体的统一性、有序性和协调性,检察机关上下之间、横向之间以及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之间结成统一的整体,运转高效、协调有序、充分发挥整体效能。即上述三个方面要形成合力,形成整个检察系统工作整体的统一性,只有总体统筹,才能真正发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运用的效能。

以上四个方面是有机结合的,要强调多角度的整合,才能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整体性、统一性。如果只谈一个方面的上下一体化,那只是部门主义的一体化。

三、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主要是以上级人民检察院为主体。主要从线索管理、侦查指挥和协作、考核激励和监督制约等方面谈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

1、建立健全运行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线索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线索收集机制案件线索来源已经成为制约职务犯罪侦查的“瓶颈”。没有线索,就没有侦查。在解决线索收集难题上,必须主动出击收集情报。可以考虑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经验,可以考虑将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纳入职务犯罪侦查机构管理,在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增设专业人员负责情报工作,最终设立专门的情报部门。尝试建立侦查特情制度,拓宽线索来源渠道侦查特情,是指侦查机关领导和指挥的,用于侦查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隐蔽力量。从长远来看,应该大胆尝试由省级院宏观建制,试点选择下级院分级建设、管理、使用侦查特情,拓宽线索来源渠道的制度。进一步完善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拓宽线索来源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往往涉及有关的执法、执纪等职能机关和专业性单位的合作,如纪检、监察、公安、财监、税务、工商、海关、物价、金融、证券、审计、房地产、技术监督、通讯运营商、边防等单位和专门领域。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联合下发等形式,建立健全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充分发挥有关执法执纪部门在同职务犯罪斗争中提供情报的作用。

2、整合侦查资源,进一步夯实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基础。

加强侦查指挥中心建设,明确侦查指挥中心体制,考虑将侦查指挥中心建成编制、经费、人员独立的常设侦查指挥机构。赋予侦查指挥中心领导、制约下级院的权力,是真正的辖区职务犯罪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常设机构。明确侦查指挥中心的具体职责、工作标准。如重大案件线索、情报机构及其人员的具体管理。

尽快建成信息资料数据库。首先,建立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数据库;其次,建立初查后不立案案件数据库;然后,根据本院举报中心分流或下级院上报的线索,经评估、筛选,分类建立涉嫌犯罪线索库;最后,建立其他情报数据库。侦查指挥中心根据已掌握的信息资料定期做出分析,安排、部署侦查行动。

健全四级侦查指挥中心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市级人民检察院成立侦查指挥中心是明确规定了的,而对基层人民检察院未作要求。有人据此认为基层院无需设置侦查指挥中心,这是对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误读,认为基层院只是听从上级检察院侦查指挥即可。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除上下一体外,还包括横向、内部一体。由于基层院侦查部门分设,且属多个分管检察长分管的现实存在,成立侦查指挥中心才有利于内部侦查指挥协调、统一。

调整举报中心职能,打造成举报线索的受理和管理部门。举报中心主要职能是坐堂接报,一般设若干接待员专门受理举报。现行举报中心与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分设主要是便于内部监督,防止权力过于集中。应该看到这种机构分设的弊端,是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而且实际上举报中心是无力制约侦查部门的。应该考虑将举报中心纳入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管理,加快线索流转。可以考虑增设专门的线索管理人员,建立线索管理平台,动态管理、分流线索,实现三级检察院机关线索资源共享。

调整预防职务犯罪部门职能,增添收集信息情报工作,纳入侦查机构管理。现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主要工作是深入行业、有关单位调查研究、组织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讲等。一般来讲,由于侦查部门是查处职务犯罪的,深入有关行业、单位了解情报信息,多有不便。相反,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可利用其工作优势,掌握网路舆情,了解相关单位情报信息,调查相关行业情况,形成有价值的情报资料,并进行长期“经营”。

整合侦查装备资源,各级检察院要加大经费投入,加强侦查技术装备建设,积极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特别是先进信息技术,加快侦查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进程。为了最大限度实现侦查装备资源的充分利用,可以采用基层院、市级、省级检察院分级统筹采购、管理。常用侦查装备由基层院自行采购、管理,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其他侦查装备市级、省级检察院统筹采购、管理,基层院按需申请使用。这样优势在于:一是避免重复采购,缓解装备经费紧张的客观现实。一般来讲,市级、省级检察院检察经费相对充裕,而基层院则相对紧张,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同步录音录像装备都无法配备。二有利于提高侦查装备使用效能,充分体现物尽其用。如有的基层院采购了测谎仪等较少使用的侦查装备,但几年都没有机会使用;而全市其他基层院有机会使用则没有装备。如果市级院统一采购、管理这类侦查装备,基层院按需申请使用则此类问题可迎刃而解。

3、健全侦查指挥机制,突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上下联动。加强上下一体指挥机制建设上下一体机制建设是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核心。推进侦查一体化需要上下级检察院的密切配合,但能否全面推进,关键在上级院,主动权掌握在上级院。加强上下一体建设,重点是坚持上级检察院带头办案,进一步强调和突出上级检察院(省级、市级院)在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中的龙头地位。

完善领办、提办、参办和督办案件机制。明确上级检察院领办、提办、参办和督办案件范围、程序,并要求上级院在专项侦查中发挥重要带头作用。成建制的从下级检察院抽调人员组成专案组以上级院名义办案。有的下级院侦查力量雄厚,成建制的抽调参与办案,有利于相互之间形成工作默契。

4、健全侦查协作机制,突出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左右互动所谓侦查协作,即有关侦查事宜方面进行的协调、配合和合作。建立“绿色通道”查询、查证机制职务犯罪的新特点,注定侦查机关必须快速知悉其犯罪信息。与有关机关合作,探索建立“绿色通道”查询、查证机制,提高办案效率。

5、健全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构建侦查一体化的激励机制考评、考核是一种管理手段,是一种激励机制。构建符合职务犯罪侦查客观规律的考评体系,充分激发各级检察院参与侦查一体化行动。侦查一体化的激励机制主要解决责任、利益、政绩问题。应按照责、权、利相当的原则确立考评激励机制,上级院应根据参与侦查一体化行动的各环节、贡献、办案质量等量化考核。

6、健全侦查监督机制,规范侦查一体化行为“实行侦查一体化,事实上加大了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权力。”权力必须要进行监督制约,尤其是加大的权力,否则就容易产生腐败。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中的侦查权也同样如此。侦查工作一体化不仅仅只是整合、配合,也要重视监督。侦查一体化中的“一体”,即整体、系统。系统就是由许多部分组成的整体,所以系统的概念就要强调整体,强调整体是由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各个部分所组成的。可见,一体化,既包含相互关联,也包含相互制约。职务犯罪侦查监督机制,也有称外源性机制。其产生的动力主要来自外界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要求,或者说是由于民主法制的进步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对自身工作机制的一种自我调整和规范。

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侦查一体化是为适应惩治跨地区、跨省乃至跨国犯罪的迫切需要而产生的一个全新的法律概念,其是检察机关针对职务犯罪大要案推行的一种新的办案模式,实践证明,实施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有利于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其反映了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在规律和制度要求,也是检察体制的根本特点和制度特色,是提升侦查能力和提高办案效率的必然选择。但是,由于建构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现实条件还不充分,相关配套机制还不完善等原因,运行该机制还是存在很多问题,与设想的初衷还有很大差距。为此,我们要站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充分认识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重大意义和重要作用,牢固树立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理念,自觉参与各项侦查活动,确保以省院为领导,以市院为主体,以基层院为基础的落实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模式在侦查工作中的有效贯彻落实,加快侦查一体化工作机制的建设,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