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机制的建议
唐松华
一、基本情况
近些年,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的工作,也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执行难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从我市法院执行难的现状看,执行难的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义务部门难求;查扣财产难动等。近些年,由于社会诚信制度缺失导致逃债赖债现象盛行,被执行人为躲避债务而“下落不明”的情况尤为突出,并有日益严重的趋势。
通过对多年的执行案件进行分析,除部分被执行人确实因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结外,大量案件都属于“老赖”使用各类花招恶意逃债,“老赖”逃避执行的手段花样百出,不用侦查手段往往很难找到。由于这类案件有很大一部分得不到有效执行,也成了不少被执行人效仿的榜样。而人民群众已得到法院的相关承诺:穷尽财产线索、穷尽执行措施,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不公得不到保护!因此,该类案件的执行工作已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二、主要问题。
执行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法院一方面要求申请执行人努力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另一方面,也通过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住所地(暂住地)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被执行人的亲属和邻居进行调查等方式查找其下落。但由于法院掌握的资源有限,加上执行力量不足,执行装备落后等原因,查找工作往往收效甚微,该类案件最终成为大量的积案。可见,单纯依靠当事人提供被执行人线索,由法院查找“老赖”的这种传统的执行方式已显得势单力薄,力不从心了。法院也非常渴望公安机关能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方面提供相应资源。但由于公安部门自身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也缺乏相关的协助机制,对协助法院民事执行工作尚难于提供及时有效的配合。
三、意见和建议。
由于公安机关掌握着独特的信息资源,能够有效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情况。因此,如果在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方面,公安部门能够给予足够的支持的话,那么,法院查找工作一定会实现很大的实破。
公安机关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提供协助也是有相应依据的。2006年9月,为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浙江省公安厅曾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6〕205号),通知就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协助控制被执行人、协助查扣被执行人财产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实践中,我市某些基层法院在化解执行难综合治理行动中,也与公安机关实行联动机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对于被执行人住址不明或连续三个月下落不明的,即列入法院委托公安部门查找被执行人的范围,法院向公安部门出具委托查找函;公安部门根据法院提供的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启动查找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即随时通知法院,由法院采取相应措施。联运机制的启动,使大量长期难以执行的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为更有效地解决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的下落问题,我们建议市公安局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发文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的联动机制,就信息资源共享、协助执行、协调配合中的一些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达成可操作性的规范。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通过《打防控信息主干应用系统》及其他子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户籍、暂住、住宿、出入境等信息,提取被执行人的电子照片,查找被执行人。
同时,为确保整个协助执行机制的系统性和稳定性,法院和公安机关各自都要配备专门联络员,专门负责办理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的信息查询等协助执行工作,通过定责到人保证协助执行的效率。公安机关可在指挥中心、刑侦、治安、交通、出入境等部门专设联络员,负责处理法院送交的有关事项。这样,公安机关可在查找、控制被执行人,查扣被执行人财产,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打击暴力抗法等突发性事件方面,为法院提供有力协助。
对于部分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执行案件,甚至可由公安部门采取锁定被执行人通话的手段跟踪、追查被执行人。
我们希望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被执行人逃逸案件不再成为法院执行的盲区。
(本提案被评为嘉兴市六届政协2010年度优秀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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