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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腑之言——创造良好环境 成就青年律师

嘉兴首届青年律师论坛“执业十年青年律师代表”发言稿(纲要)

 

创造良好环境   成就青年律师

——律所的培养与青年律师的发展

(吴涛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年龄在35周岁以下、执业时间不超过10年(当然也有5年的说法)——这是大多数人对青年律师的定义。虽然在当下有不少的青年律师已经逐渐从稚嫩走向成熟、甚至不乏有成为业内翘楚者。但客观地说,青年律师中,案源缺乏保证导致的收入偏低,从业经验偏少导致的执业能力不强,甚至职业归属感差、执业前景信心不强导致的心态失衡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较普遍地存在。

   自然规律告诉我们,青年律师是律师业的希望和未来。因此,如何在较短时间内,让青年律师告别“三年之痒”、甚至“五年之痒”、“七年之痒”,真正地从律师行业中的“弱势群体”转变为强者,需要各方面不间断地持续努力。站在哲学理论的高度,这个“各方面”,实际上就是“内因”和“外因”两方面。而我所谓青年律师发展的“内因”,当为青年律师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全方面提升自己的行为;我所谓青年律师发展的“外因”,主要包括社会认同(或相应保证机制的建立)、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平台的提供、律所培养等。基于本次论坛提供的题目和时间关系,我今天主要就青年律师发展的“外因”中律所的培养部分(并结合我自身的体会与我们国傲所的操作实践)与在座诸位进行交流。

一、青年律师成长的烦恼——律所培养的方向(略)

1、案源缺乏,收入难保证;

2从业经验偏少,执业能力急待提升;

3职业归属感差、执业前景信心不强导致的心态失衡。

二、律所对青年律师进行培养的原因或意义——律所为什么要培养青年律师?

1、对于律所而言

1)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是律所的义务和责任

大多数人可能认为,律所对律师的培养主要是一种道德义务,但律师法第25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既然律所是委托合同的当事人,就应当保证其指派的律师能够达到法律服务应有的水准,而要保证法律服务的水准,就必须给予其适当的培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认为,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实际上是律所的义务和责任。

2)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是律所最具回报潜力的投资

基于律所是由一定数量的律师组成,律所从事法律事务的方式虽然是通过律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但具体法律事务却是由组成律所的个体(律师)来完成的这两个特性,毫无疑问,律师是律所最重要的资源;而这种资源的完善和发展(律师执业能力的提升、较高职业道德素养的保证)也必定更好地“反作用”于律所,引导律所更好的发展。因此,我认为,律所对律师(特别是对青年律师的培养)实际上是律师事务所最具回报潜力的投资。

3)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是律所持续发展的动力

法律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委托人对律师执业能力的评价;而这种评价,又直接影响律师与与委托人或其他潜在委托人建立持续法律服务关系的可能。也就是说,好的法律服务,会获得更广阔的持续法律服务机会;而不好的法律服务,不仅可能有损委托人的利益,律所还有遭受索赔的风险。如何有更好的法律服务,当然需要律师执业能力持续的进步或发展。因此,律所对律师(特别是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是律所持续发展的动力。

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林托特先生在回答重庆邓亚岚律师提出的如何打造一流律师事务所的问题时,毫不犹豫地回答:“招一流的人才,并培训他们,持续地、不间断地培训他们。”诚如斯言。

2、对于为青年律师提供指导或培训的资深律师而言

个人的时间和精力毕竟有限,青年律师的成长,也有利于资深律师从较多繁复的事务工作中抽身出来,从律师执业的将才“转型升级”为帅才,进而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律所的整体发展进行思考并作为。因此,资深律师同样可以通过培养年青律师来实现其自身的职业转型和发展。

三、国傲所对青年律师培养的操作实践

1、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引导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

国傲所每月例会的第一个内容均为政治时事、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学习,律所借此引导并强化青年律师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保持良好、健康的执业心态。

2、提供机会,为青年律师建立更广泛的社会接触平台。

更广泛的社会接触无疑能对青年律师获取案源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可能。在国傲所,通过事务所资源,青年律师获得了大量的与媒体、中介结构等接触的机会。如我们至今一直是嘉兴日报、南湖晚报、嘉兴电视台、嘉兴电台、嘉兴广电报、中国房产超市网、嘉兴房地产业协会、96345等等相关单位、栏目的法律顾问或法律嘉宾,而我们所指派的这些律师大多是青年律师。

3、改善案源分配体制,与青年律师共享案源。

多数的律所事实上不存在所谓的案源分配机制,其实际操作大多是由律师个人自接案件并自行承办,接案人和承办人均高度一致。这样的案源承办机制不仅可能无法为承办案件带来更专业的服务质量,也导致青年律师减少了又一案件承办渠道。而在国傲所,资深律师接收的案件原则上都要求与专业发展相对口的律师(主要是青年律师)共同承办(甚至若接案律师专业不对口而完全由相应的青年律师承担)。所以我们所对拟新入所的律师从来都没有案源的要求。

4、改变单一的师徒模式,建立青年律师专业提升的全方位机制。

传统的师徒模式是青年律师培养的主要方式,而在国傲所,青年律师专业提升的培养机制已经扎根并体现在律师业务开展的方方面面:接案时,原则上我们都要求青年律师共同参与;承办案件时,要求青年律师作出独立分析判断并鼓励其与主办律师展开讨论;开庭以前,主办律师会与青年律师进行模拟庭审并及时加以指导;在庭审过程中,主办律师会给予青年律师充分的发言机会;而在整个案件承办的过程中,主办律师还将就青年律师与该案件各方当事人或承办法官在语言表达、沟通技巧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言传身教。

而无论青年律师是否单独承办的案件,他都可以通过所内的案件讨论例会、甚至在任何方便的时候都可以与更专业的律师进行沟通、请教。

5、专业分工、团队合作的法律服务模式,加快青年律师的发展。

律师专业化分工无疑是律师服务效果提升的重要保证,因此,针对青年律师的兴趣和特长,我们把青年律师分别归属于事务所的某个专业法律服务部门(如建筑房地产部、公司部、涉外部等等),而各部门的负责人均为事务所合伙人或资深的专业律师;而且,更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某一大型、专业的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我们所往往会组建专门的法律服务团队,而这样的团队,基本上都会吸纳青年律师的参加。显然,专业分工、团队合作的法律服务模式,不仅能强化青年律师专业化执业技能的提升,还能培养青年律师的团队意识。这种模式,成为了青年律师快速发展的重要机制和保障。

6、加大投入,完善青年律师相关保障

为保障青年律师的培养,事务所均有独立的经费提供,这些经费主要用于:

1)购置法律书籍、订阅法律期刊;

2)资助本所青年律师参加短期业务培训和交流,按一定比例报销会费和住宿交通费;

3)资助青年律师出版或发表研究成果;

4)奖励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律师;

5)为无车的青年律师无偿配备专职司机和专用车辆一台;为有车的青年律师提供免费的停车场所;

6)为在生活上有紧急需要的青年律师提供应急救助;等等。

     7丰富业余生活,建立青年律师对律所的归属感和向心力。

我所的业余生活可谓丰富多彩:

1)体育方面:除了在所内的自有场地随时可进行的自乒乓球运动外,每周二晚上的羽毛球、每周三晚上和每周六下午的篮球运动均是多年以来的是固定安排(多年前我所就是市篮球协会的成员)。律所也提供了完备的多类运动装备。律所不仅每个月至少组织两次以上与顾问单位、公检法司或其他单位进行的各类友谊赛;而且,律所内部的“篮球、足球南北对抗赛”、“羽毛球、乒乓球排位赛”等比赛机制也长期存在。

2)文娱方面:在“三八”、“五四”、春节等重大节日,我所均举办晚会、晚宴、卡拉ok比赛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3)其他方面:我所还与相关单位建立“结对”关系,长期友好互动;每年均会组织旅游等等。

这些活动,主要的参与者都是青年律师;而参加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青年律师的业余生活,也建立了青年律师对律所的归属感和向心力。

年轻没有失败,青春需要喝彩,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青年律师的发展离不开律所的培养,而律所的培养也必将为青年律师的发展插上腾飞的翅膀。青年律师,相信我们“hold住”,让我们共同努力!

谢谢大家!

 

 

 

律师介绍:

吴涛律师,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建筑与房地产法律部部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初始委员。嘉兴市十佳青年律师、嘉兴市委市政府“2006-2010年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其承办了嘉兴国际中港城项目依法推进案、嘉兴市域天然气输气管道工程专项法律服务案、嘉兴首例前期物业管理纠纷案和嘉兴首例业主委员会备案行政纠纷案等大批较有影响案件。吴涛律师还长期担任嘉兴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助推发展”宣讲团成员、中国房产超市网“房博士”等主要社会职务,义务为社会大众提供及时有效的专业法律服务。其发表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中的几个问题(嘉兴律协三等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期若干法律问题辨析(嘉兴律协一等奖、省律协优秀奖)》等论文,其著作《大型房产项目“接盘”法律问题——X国土局与X房产公司土地出让合同纠纷仲裁案评析》被 [《民商事典型判例研究(第一卷)》收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