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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浅谈《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认定标准

浅谈《刑法》意义上的“单位”认定标准

南湖区公安分局    陶红卫

【题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当然是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名称中不含“公司、企业”字样的社会团体、集体事业单位,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与公司、企业具有类似法律地位,也就是具有“准法人资格”,也是单位,但这一类“准法人资格”的单位虽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但能成为《刑法》中某一类犯罪主体中所指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经营店铺等不是“单位”,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个人。

【关键词】单位  法人  主体   特殊限制条件 

1987年《海关法》首次将单位规定为走私罪的主体,开创了我国《刑法》上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先例。1997年修订刑法,不仅总则第30条对单位实施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在分则中以各种不同的形式规定了大量的“单位犯罪”。

一、单位含义的解读与理解

《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的解释,单位指机关、团体或属于一个机关、团体的下属部门;个人指一个人(与集体相对),如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等。这个解释因其不能表明单位的标准和特征,难以涵盖刑法上多处提到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可能解决刑法上的单位的内涵与外延。有的学者认为:单位和个人这对概念大致可以与民法中的法人和自然人相对应,当然单位的外延要比法人的外延宽泛一些。但总体上,单位、法人所指涉的是一种组织,是人、财、物的结合体;个人、自然人指涉的则是具有自然的生理机能的人类成员,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这样的观点,是有一定的道理的,但是将个人、自然人说成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是有待商榷的。因为民法中的自然人与刑法中的个人,并不是纯粹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个体,而是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具有法律属性,属于法律范畴。 

刑法上的单位应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例如,单位是一种社会组织,但并非任何组织以及单位内部的任何具体部门都能成为刑法上的单位;在刑法不同条文中的“单位”一词,其范围也并非一致。我国的法律并未对其所使用的单位概念予以严格界定。第一,刑法规定某种犯罪可由单位构成,且构成该罪的单位没有特殊限制条件,任何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均可构成。第二,还有一些单位犯罪,刑法对构成该罪的犯罪单位有特殊的限制条件,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单位才能构成该罪。第三,有的单位不能成为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的主体,但不能否定它是单位,其工作人员仍属于现行刑法典第271条、第272条中的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而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主体。

二、刑法典第30条单位犯罪主体规定的理解

关于单位犯罪,《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1)公司。所谓“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公司均是企业法人。(2)企业。“企业”是指除公司外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实行经济核算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等。这里的“私营企业”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企业。3)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没有生产收入,不实行经济核算,所需经费由国家开支的单位。(4)机关。“机关”是指从事公共事物管理活动的权力部门,主要是指国家政权机关,如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等。(5)团体。“团体”是指由某一行业、某一阶层的人员自主成立的组织。

这里有必要对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法人资格作一说明:社会组织取得法人资格即可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财产和利益即受到法律保护。因此,社会组织的合法性,是其取得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社会组织合法性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成立社会组织的目的、活动宗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组织的设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我国,法人的设立程序主要有两种:根据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设立。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设立。例如,学校的设立,必须根据教育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法院、检察院的设立,必须符合《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这些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经过核准登记设立。企业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设立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某些社会团体(如各种学会、协会、行业团体、基金会等)的设立,应经过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只有设立程序合法的组织,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7月)中规定:(1)“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2)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3)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表明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是单位犯罪的主体,而只能作为个人犯罪的主体,这实际上是将非法人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视为个人。此外,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这更是十分明确地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与自然人并列,将它们视为个人,而排除在单位的范围之外。

三、现行《刑法》有关规定“单位”的情形及性质

现行刑法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单位”一词的使用有以下五种情形: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现行刑法典第30条以及刑法分则中的相关条文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作为行为人所在的单位。现行刑法典第76134135166167条;与特定犯罪相关联,能够影响行为违法性质的单位。20024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中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与犯罪手段相关的单位。现行刑法典第224条规定,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作为犯罪对象的单位。现行刑法典第391条对单位行贿罪的规定;刑法第271条、272条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该两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是指与公司、企业具有类似法律地位、但名称中不含“公司、企业”字样的社会团体、集体事业单位等。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经营店铺等不是“单位”,其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个人。

四、实践中几种单位的情形的认定

单位分支机构等的单位犯罪主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以内设职能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并且违法所得归分支机构或者内设职能部门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主体问题。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多有存在,一般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本应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独资企业,但挂靠在国有、集体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另一种是原为国家或集体所有的企业或其他单位,经改制后,已为个人实际买断经营,但仍然沿用原国有、集体单位的名称,并向其上级主管单位缴纳固定的管理费用的单位,因以上两种单位均实际由个人投资,利益也主要归属于个人,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个人承包经营企业的单位犯罪问题。个人承包经营企业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单位,要看发包单位在被承包企业中有无资产投入,具体分两种情况分别认定:(1)发包单位有资产投入的,因被承包经营企业是发包单位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结果,是发包单位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相分离的表现,并不因为采用发包经营方式而改变其资产属性和单位的性质,对于该种个人承包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应以单位犯罪论处;(2)发包单位没有资产投入的,其实际表现是发包单位仅仅提供营业执照,届时按约定收取固定的承包等费用。在该种情况下,因被承包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本实际由承包者个人投入,且独立自主经营,主要收益由承包者个人所有。对于该种个人承包经营企业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个人犯罪论处。

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经营店铺、民间组织是不是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经营店铺等不是“单位”,其法律地位基本等同于个人。刑法第271条、272条中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是该两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是指与公司、企业具有类似法律地位、但名称中不含“公司、企业”字样的社会团体、集体事业单位等。

对界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的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孙军工在“《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于《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理解说明:这一规定的核心是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也是制定这部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从公司、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都是作为单位进行管理的,如何判定一个公司、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很关键的一点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企业.则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按照目前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也可以说明划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标准就是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在实践中也是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登记,而对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公司只按自然人个体经营进行注册;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个人犯罪的规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名称中又不含“公司、企业”字样不具有法人资格与公司、企业具有类似法律地位的社会团体、集体事业单位,也是单位,但只能成为《刑法》中某一类犯罪主体中所指的单位,却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经营店铺等不是“单位”,其刑法上的法律地位等同于个人。

不成熟的观点,请同行指正。

 

 

                                   2009年7月8

【参考文献】

1、《新刑法条文释义》 刘家琛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92版;

2、《新型经济犯罪研究》高铭暄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08月;

3、《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王作富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月;

4、《商业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张国轩著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12月;

5、《新类型疑难经济犯罪案例定罪量刑点评》甘明秀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5月。

6、《经济犯罪疑案评析》 王幼璋主编人民法院出版式社  2004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