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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园地——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宋军飞

一、 实习前夕

在国傲律师事务所实习已经有一个多月了,之所以选择去国傲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国傲所是一家非常优秀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非常负责的律师事务所。她不仅有自己的网站,还有自己的所刊,我一开始就是从这些资料上了解这个事务所的。在所里有这么一群人,他们既有着冷峻的外表,又有着炽热的内心。他们细心耐心的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又不失公允的为社会服务。而我非常幸运和他们在一起共事。

回想当初,在我大三的时候,知道2009届毕业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我们同学大家都信誓旦旦的要通过司法考试。于是我们大家一起准备司法考试,就这样,我复习了两个多月就上考场了,也就是这样我非常幸运的通过了考试,而且考400分的成绩,让我有点始料未及。不过呢,很快我就知道这只是一个开端,一条通向法律职业道路的开端。当上帝为你打开一扇门的时候,同时也关上了另一扇门。通过考试就去找实习单位了,去国傲所的时候受到了吴局的热情接待,还非常耐心的讲解了律师这个行业及国傲所的相关情况,之后,在事务所领导的关怀下,我非常的荣幸地到国傲所实习了。实习期间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完成领导和其他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们的指导下,我开始熟悉这个行业并慢慢进入律师的状态。

                二、实习过程及内容

刚来的时候,就跟几个律师行了见面礼,还有几个律师都还不熟悉呢。到所里,吴局很快就教我怎么使用所里的复印机、传真机等等。在开始的两个星期里,空闲的有些无聊,因为,跟其他律师不熟悉,不好交流,自然也没有什么事情可以干了。后来,马律师在一次谈话中教了我很多的知识,让我要积极主动。正如穆罕默德说的,大山不向我走来,我就向大山走去。所以以后我就主动地积极地去“串门”,从黑板上知道了那个律师要去那里开庭什么的,我就去问他,是不是方便我跟去。有时候律师有事情也会找我做事的。

有一次郭律师要讲一个《担保法》的课程,让我去哪些政府机关咨询一下,有关财产办理抵押、质押登记需要哪些手续,于是我就按照郭律师说的,查看《物权法》,查到《物权法》的一百八十条、二百二十三条,接着就照这两个条文上所列举的项目逐一查找资料,就这样先后去了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房地产交易中心,城乡建设规划局,咨询了相关情况,然后电话联系了市海事局,他们还传真过来了资料。打电话给市农业经济局等单位。这样一趟下来对嘉兴市政府机关的地理位置有了比较清楚地了解,也觉得要做学问、做老师是很困难的。也感觉到嘉兴市政府机关部门还是非常有效率的也是很有服务意识的。

有一次林律师让我去嘉兴南湖区公安分局查一个人的户籍信息,然后告诉我公安局的大概位置。我在开了介绍信后就出发了。转了车就慢慢的找到了,进去之后,门卫问来意,我就说明了来意,他就告诉我去一楼的法制科,那里的老大爷人很好,知道我的来意之后就跟我聊了聊,并上网查了查,他说要开这个证明要去户籍管理处即旁边的大楼,我就按照他说的去了,去了之后,那位阿姨说,他们只管居民的,暂住人口不管,让我去治安大队,于是呢,我又去治安大队问,可是到二楼问的一个人,完全不懂,又想让我去户籍管理处查,我只好又去三楼问,终于是问对了人,把证明打回来了。下次总算知道去那个办公室查暂住人口的户籍证明了。有一次林律师让去嘉禾北京城拿一份材料和收律师费,可是我不知道那个地方,林律师就告诉我坐什么车,还给了电话。就这样我就出发了,坐公交车到了之后感觉那里还是比较大的,还有一期二期之分,于是我就问保安,保安说在那边,我就去那边,到那边一问好像不对,所以就打电话了,说在幼儿园那边,不过幼儿园那边也是比较大的,不过还是找到了,顺利的办好事情。又有一次,让我去中国银行,我去了,不过我好像把要找的人的姓听错了,之后说明了来意,才找到那人,办好事情。所以要出去办事情的时候,要先耐心、认真、仔细的听,然后就写下来,之后就要上网查找相关的资料,确保万无一失。

有一次陪张律师接待当事人,是一个劳动争议的案件,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当事人想拿回两万元奖金,可是又没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两万元奖金的存在。在问清相关情况之后律师就建议找两个证人,和打电话给老板,把通话录音录下来。过了一段时间当事人就把证人证言和通话录音拿过来了。我呢就把这两段通话录音整理成书面材料。然后,张律师就让我写一份律师函,我就按照有关材料写了一份律师函。在这个过程中,我就想这奖金是不是属于工资的范围,这个通话录音有没有法律效力,其法律依据在哪里?带着这个问题就查找相关的法律依据,最终在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找到了答案,在19953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而最高法院2001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规定》)中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解释。新的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第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又在实践中通话录音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所以,在一个案子中涉及到得法律关系会有很多,适用的法律文件也会有很多,这就要平时的不断积累和熟练的运用电脑来查找资料了。

    上面是我印象比较深刻的事情,这样的事情还有很多的,比如随马律师、范律师开庭,随唐律师去开庭,去南湖法院立案交受理费,随陈律师去嘉善查资料,随袁律师去平湖、写诉讼状等等。还有为马律师、范律师修理电脑,为钟老师刻录数据等等。

                   三、实习感想

在和律师的共事过程中,我切身体会到了 “精诚团结、专业分工,诚信服务”的所训深刻含义。尺有所短、寸有所长,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优点和缺点,就是通过国傲律师事务所这么一个平台,通过“专业分工,团队合作”的理念来扬长补短,实现了共赢的局面,我想这就是国傲所这些年发展成长的动力之源。我在所里的这段时间也切身体会到了这样一个宗旨,我现在没有感觉到自己是个外来者,而感觉到这个地方就像我的家,所里的事情就是我的事情,如果有客人来了,我就去带路、倒茶,地面脏了我就去拖地,电脑有问题我就去修,不会做ppt我就去做,软件有问题我也去维护,别人忙不过来了我就去帮忙,我已经融入到这个集体当中去了,每次出去办事的时候,都会想到:我是一个国傲所的人,我的一言一行代表的是国傲所的形象。虽然,我可能有些地方做得还不够好,吴局有时候也会批评教育我,我还是非常认真的去聆听,避免以后再犯错。

   总之,在所里有很多热心的律师提携我、帮助我、指导我、让我这个过程中学习到了很多知识,对他们现在无以为报,只能表示由衷的感谢,我想只要自己有心就没有不可能的事。当然学到的东西还有很多,这不是只用区区几行字就可以完全表达的,学到的这些知识让我一生受益。

                                

                                宋军飞

                               2009-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