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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我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沈宏晓

  一、劳动争议产生的源头—用人单位内部争议调解机制面临逐步削弱的趋势。

  目前,一方面劳动争议大量上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面临很大压力,而另一方面,作为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则面临被削弱的趋势:

  1、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数量越来越少。在原计划经济情况下,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占绝大多数,这些企业工会组织健全,民主管理意识和法制意识强,大多数企业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国有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大量的国有、集体企业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改制成股份制或民营企业,这些股份制或民营企业从自身单纯的管理成本等因素出发,精简内设机构,相当一部分企业撤销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虽未撤销但名存实亡。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处理条例”)并没有强制性要求企业必须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使新成立的相当一部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从狭隘的利益出发,均不愿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这两方面的原因导致建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数量在企业总数中所占比重逐步下降。

  2、一部分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较难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在已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部分企业中,有部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没有真正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所处的地位使其难以真正公正、公平地展开调解工作。他们顾虑重重,一方面他们是企业的一员,受企业管理,要受制于企业的安排,客观上受企业管理层的制约,另一方面作为调解员行使调解任务,应保持中立的立场,难免顾此失彼。由于现实情况是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居多,若站在公正立场开展调解,势必要与企业的行政方发生冲突,搞得不好将影响自身的发展前途,甚至丢失饭碗;若偏袒企业将丧失职工的信任,所以造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的案件不多,调解成功率不高。

  二、当前形势下加强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一些对策。

  如前所述,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当前,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根据劳动争议的特点,应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机制和加强劳动仲裁的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或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提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建率。党中央提出的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谐社会构建涉及到企业、家庭、个人、社会组织等各个方面。企业作为社会经济体系的细胞,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至关重要。但可以说,没有劳资和谐就不会有企业和谐,而没有企业和谐也就不会有社会和谐。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正是企业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一个良好的平台,它不仅可以调解本企业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检查督促争议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更可以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以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现代企业制度更重视职工的民主管理意识,十分注重职工民主地参与管理,而企业工会中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正是体现企业自我调整劳资关系、自我约束、自我纠正的一个内在机制,体现了民主参与管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当前,我们要充分利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处理条例》,大力推进企业工会的组建率,扩大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覆盖率,切实构筑起预防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2、充分调动劳动争议调解员的积极性,切实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当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未很好发挥,原因是他们有畏难情绪,生怕得罪企业主。所以切实保护调解员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显得尤为重要。这一方面要切实落实工会法中各项对工会干部的保护措施,另一方面各级政府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组织要主动关心企业调解员们的疾苦,经常与他们保持交流,倾听他们的呼声,解决他们的困难,指导他们的工作,为他们撑腰鼓气,使他们能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

  3、组建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现在大量成立的是民营、股份制和乡(镇)企业,这些企业一般规模不大,职工人数不多,客观上单个企业组建工会的可能性不大,因此,在这些企业中要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不现实,而在这些企业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却不占少数。为了解决这一矛盾,我们认为当前可以探索组建行业(也可以是“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设在行业协会内,其成员由某区域内某行业中的若干个企业推荐的职工代表、企业行政方代表和相应组建的联合工会的代表组成,其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仍可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规定执行,其职责范围是该协会所辖的范围。这样既顾全了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又较好地解决了劳动争议的预防和调解需要,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成长和职工的维权工作。

(作者为嘉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