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PUBLICATION
专业团队——建筑与房地产法律部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是浙北地区最早从事建筑与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作为已获得相当影响力和广泛认可程度的专业团队,长期以来,在作为行政机关、主流媒体、建筑房地产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和为个人提供建筑与房地产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的建筑与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团队承办了大量有关土地征用转让、市政工程拆迁、房地产项目开发、工程营建、房产租售、物业管理等方面专业的诉讼、非诉讼法律实务。

  马正良律师
  事务所主任兼建筑与房地产法律部部长。1986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研究生班的马正良一级律师是浙江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嘉兴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嘉兴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嘉兴政府法律事务咨询团团长,以及嘉兴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其先后荣获“浙江省十佳律师”、“嘉兴市十大杰出青年”、“嘉兴市首届跨世纪专业技术带头人”等荣誉称号。作为浙北地区率先开展建筑与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的律师,马正良律师在建筑与房地产专业法律服务领域的长期实践中取得了卓越成就。如在承办一起标的额为4.6亿元工程款结算纠纷案中,马正良律师运用精湛的专业法律知识,最终使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从而避免了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又如在嘉兴市政府04——05年度的旧城改造集中拆迁中,马正良律师领导事务所13人组成律师团队为嘉兴市政府的该项拆迁工作提供全程的专业法律服务并得到了市政府领导的肯定等等。

  吴涛律师
  事务所建筑与房地产法律部副部长。吴涛律师200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基于兴趣和特长,吴涛律师一直致力于在建筑、房地产领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非诉和诉讼法律服务。在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中,吴涛律师注重风险防范和(全)过程参与。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和过程服务,对建设工程中的签证和索赔管理,对商品房交易过程的法律服务等颇有研究。作为专业的建筑房地产律师,吴涛律师不仅在诸多建筑、房地产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岗位上为当事人出谋划策,还长期受邀担任嘉兴经济广播电台阳光热线的“房律师”、嘉兴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综合频率.李春说法栏目的咨询律师、中国房产超市网(www.fccs.com)房产论坛.法律沙龙的“房博士”和嘉兴市“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讲师团专家组成员、“宜居城市.嘉兴”房地产博览会现场法律服务专家等社会职务,义务为社会大众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我们的服务实践(较有影响案件)
  嘉兴.国际中港城项目依法推进案
  嘉兴.国际中港城项目为房地产结合商贸、娱乐开发全新模式的嘉兴历史上现有的规模最大的综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该项目开发建设未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的要求实施,对南湖区、甚至嘉兴市的项目开发进程造成影响,还波及到相关主体(特别是已购房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作为嘉兴××国土资源局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正良律师、吴涛律师带领事务所建筑与房地产法律服务专业团队,耗时一年有余,分阶段、有步骤地全程参与各方主体的协调、沟通、谈判。在前期了解阶段,他们收集了上千份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慎分析作出初步判断;在中期协调、沟通、谈判阶段,他们与包括政府部门、土地使用者、拟接盘者、建设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银行、普通购房户等在内的各方相关主体进行广泛的接触和协商、谈判。与此同时,他们完成了数十万字关于解决该纠纷的法律文书,对该纠纷解决的前因、程序、具体操作、实施方案、善后处理等诸多方面提供了极为详尽的法律意见,上述法律意见得到了包括政府部门、各方当事人、其他相关主体的认可。在后期接盘阶段,他们又协助相关主体办理相关手续。最终,浙江××集团成功收购香港××集团、接手国际中港城建设项目。如今,该浙江××集团对已购房消费者进行的善后赔偿已告段落,而该项目的后续施工和招商工作等也有序开展并初见成效。我所律师为该项目成功启动提供的法律服务不仅得到了区府、市府的高度赞誉,其以法推进的项目法律服务模式也成为业内经典。
  嘉兴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关于嘉兴市××新区拆迁安置房二期第五、第六、第七标段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案
  2005年12月至2006年2月,杭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公司)以嘉兴市××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新区开发公司)在收到原告二公司送审的竣工结算资料“一个月内”没有答复,该送审的工程价格“视为认可”,嘉兴××新区开发公司应该按照原告二公司关于三工程的送审价向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由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面对突如其来可能进行的超过预算数千万元的工程结算价款支出,马正良、吴涛律师沉着、冷静,全面、仔细地收集了该三个工程在施工和结算核对中的大量资料,并有针对性地重点提出,“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适用的前提必须是具有合同的明确约定,而该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条款不能理解为当事双方已经确认“逾期不答复则视为认可”工程送审价的意思表示。果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4月25日发布(2006)民一他字第23号《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对律师关于该案件纠纷适用的前瞻性判断作出了肯定的认可。最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此案的成功代理,既为嘉兴××新区开发公司挽回了总计人民币约二千万元的经济损失,也为嘉兴地区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可资参考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