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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物权法》中担保制度的变化

(袁小宝)

  担保物权制度既是保障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经济的有效调节工具,所以我今天要谈一下《物权法》中的担保制度。《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的物所享有的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引入了很多国际最先进的担保物权理念,与以往我们国家的物权担保制度规定有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抵押制度上的变化主要有:

  1、极大地扩充了抵押物的范围,体现了 “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有两大特点:其一,极大的扩充了抵押物的范围,它明确规定了一些半成品和正在建造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如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其二: 对动产抵押的范围不作限制。《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就可以进行抵押,赋予当事人更大的意思自治权,充分的体现了“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法治理念,极大地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

  2、   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设立了浮动抵押制度,从法律的层面上为促进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融资途径的支持。

  《物权法》对浮动抵押作了明文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将实现抵押权的条件规定为可由当事人约定,这不仅能让债务人最大限度的进行融资,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改变了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成立的要件.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办理抵押,只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即成立。可见,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的登记只是抵押权对抗的要件,登记后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使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工具设立抵押权成立的要件更加明确。
    4、 抵押财产转让的条件更加严格。

  《担保法》对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采取通知主义,也就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只需要通知抵押权人和受让人即可。而《物权法》对抵押财产转让作了更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即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必须经抵押权人同意。从根本上说就是,要转让抵押财产,必须消除该财产上的抵押权。这一规定对债权的保护显得更为严格,也更能体现市场经济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5、   当事人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可以由当事人实行意思自治。

  《物权法》规定了在以下的两类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实现抵押权:其一,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其二,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这种改变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然是更为有利。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仅指“债务履行期届满而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所以说现行的《物权法》当事人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除了法定外,还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6、减化了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使实现抵押权的成本极大的降低。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依据该规定,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倘若双方没有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则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这无疑使实现抵押权的成本大大的降低。

  其次,我们再从质权制度变化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

  1.  《物权法》首次创设了最高额质权制度。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这一规定首次创设了最高额质权制度。

  2. 扩大了质物的范围。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在权利质权的客体上新增加了两类重要的财产权利,即基金份额与应收账款。这两种权利质权的增加,客观上为企业在资本市场提供了重要的融资途径。

  3.  确立了权利质权的生效要件和登记机关。

  首先,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原则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即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时设立。其次,在没有权利凭证时,则以登记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最后,从留置权制度中的变化方面来分析。

  1、《物权法》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而《担保法》仅规定保管、运输、加工承揽三种情况可以适用留置权。因此《物权法》改变了《担保法》的规定,扩大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

  2. 企业之间留置财产不再要求与债权的发生具有同一法律关系。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按照这一规定,如果是企业与企业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那么作为债权人的企业占有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的动产时,无须该动产与债权具有同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