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司法厅、人事厅浙司(2007)235号和嘉职办资(2007)90号文件通知,我所陈芬娟律师于2007年9月23日通过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祝贺我所又一名律师取得了高级职称!
附:
关于确认陈芬娟等2位同志具有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通知
嘉司干〔2007〕15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浙江省司法厅、人事厅浙司(2007)235号和嘉职办资(2007)90号文件通知,经浙江省律师、公证专业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2007年9月23日评审通过,确认陈芬娟等2位同志具有二级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现以公布: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陈芬娟
浙江海州律师事务所 李鸣杰
上述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从评审通过之日算起。
嘉兴市司法局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