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22日我所唐松华、高扬律师赴南京参加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举办的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培训。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确立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依据该制度,破产管理人必须具备中立性、敬业性、专业性、职业性等特征,其不单单是破产案件执行中的重要力量,同时也肩负着重要责任。2007年9月12日,在经过了评审、公示程序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浙江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作为嘉兴市的品牌律师事务所,我所顺利入选。2007年9月22日,我所即派出唐松华律师、高扬律师赴南京参加中国法学会培训中心举办的破产管理人实务操作培训,经过系统培训两位律师均已获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