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
PUBLICATION
对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案初裁结果的评析陈岚
  鞋类产品是欧盟继纺织品之后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的第二种产品,在该案中,欧盟采取了“6个月内分阶段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对所有涉案企业实施统一税率以及拒绝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裁决是史无前例的,引起了国内业界的关注。我市外资企业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应诉并被抽样调查,本人通过对该案的关注和跟踪,现就初裁结果作一分析和评估。
  一、 欧盟对华鞋类产品反倾销案概况
  2005年6月30日和7月7日,应欧洲鞋业联合体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分别对原产于中国和印度的劳保鞋和原产于中国和越南的皮面鞋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两类产品合计涉案金额3.5亿美元,涉案企业逾1000家。2005年8月4日,欧盟初步决定选取中国13家鞋类企业作为抽样企业,我市唯一的应诉企业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被抽中。2005年10月10-12日,欧委会官员来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核查。2006年1月10日,商务部高虎城副部长与欧委会秘书长就欧盟对中国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问题进行了正式会晤。2006年1月12日,欧盟反倾销委员会针对中国反倾销案作出决定:拒绝给予13家中国鞋业企业市场经济地位。2006年3月10-13日,欧盟贸易救济司司长维尼格率团访华,对浙江制鞋企业的经营现状进行了考察,并与有关涉案企业和商务部官员举行了座谈,嘉兴宜泰鞋业有限公司和嘉兴市外经贸局派代表参加了座谈;维尼格坚持认为,中国鞋企存在一些“隐性政府补贴”,所以使得该国产的皮鞋能够以低于其国内成本的价格出口到欧盟,对欧盟鞋类生产商造成严重伤害,使欧盟皮鞋生产出现萎缩。 2006年3月16日,欧盟通过了对中国鞋类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即从4月7日开始对来自中国和越南的鞋类产品征收关税,税率将从最初的4%逐渐增加到19.4%。在此期间,如中欧不能对鞋产品出口达成谅解,欧盟将最终确立反倾销税额并维持5年。
  值得关注的是,对比2005年的中欧纺织品贸易争端,可以看出欧盟此次鞋类反倾销采取了种种“特例”的做法,统一税率和不给于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对中国企业造成了伤害,也违反了公平贸易的原则。
  二、 欧盟在“鞋案”中的特例裁决及原因分析。
  首先是统一税率问题,1996年欧盟出台相关法规,决定对中国恢复分别裁决,只要企业证明是“独立运营的”,欧盟可以为其确定单独税率。但是在“鞋案”中,涉案产品多达33个税则号,在档次、价格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欧盟不进行市场细分即对中国皮鞋全行业实施统一税率,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相关的法律。
  第二,是市场经济问题,1997年欧盟开始对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审查,涉案企业可以在调查问卷中提出市场经济地位申请,欧盟对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后给予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税率。按欧盟反倾销的有关标准,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须具备五项条件:决策没有明显受国家干预;有一套按国际通用准则建立的会计帐簿;生产成本、财务状况未受非市场经济体系的显著影响;企业不受政府干预成立或关闭;货币汇率变化由市场决定。但在此案中,13家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被驳回,这些企业均为民营企业或外资企业,完全符合欧方关于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的五条标准;本案中的130多家企业参加应诉,其中90%为未抽样企业,他们被剥夺了市场经济地位待遇并未得到任何解释。
  维尼格在访华期间表示,浙江99.9%的制鞋企业为民营或外资企业,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提条件,但是维尼格认为“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尽管相关企业已达到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但是由于中国还存在的一些“隐性政府补贴”使得出口的皮鞋能够以低于其国内成本的价格出口到欧盟,所以不能给予中国鞋类企业市场经济地位待遇;由于无法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导致国内企业在整个反倾销程序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根据反倾销税计算的替代国方法,国内制鞋企业的销售很容易构成倾销,被征收惩罚性关税;欧盟也很容易组织证据,指控中国制鞋企业的成本以及价格“低于合理的水平”
  1、 平衡欧盟内部的矛盾是“鞋案”特例裁决的主要内因。
反倾销是一场利益争夺战,是缓解内部压力或者转移内部矛盾的工具。欧盟此次对华鞋类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反映出其内部的利益冲突问题。在鞋类产业问题上,欧盟内部出现了不同的声音:西班牙、意大利、法国和葡萄牙持“贸易保护主义”态度,瑞典、丹麦等国则代表着“贸易自由主义”的呼声。利益点的不同造成了欧盟内部成员态度的不一致,德国等北欧国家在纺织品和鞋类产品方面的结构调整较早,比较成功地转入到价值链的上游,因而对中国产品占领中低价市场并不惊慌;但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部国家却行动迟缓,因而直接感受到了中国低价产品的冲击。所以这些国家强烈要求欧盟采取反倾销措施,而欧盟在出台反倾销政策时必须注重平衡不同国家不同利益集团的关系。
  “鞋案”成为欧盟制造商和零售商“角力”的另一个战场,一方面,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一些南欧国家要求欧盟采取措施限制中国鞋类产品的进口,保护落后的制鞋业;另一方面,欧盟大型零售商50%以上的鞋类产品从中国和越南采购,而采购期又长达6-8个月。如果限制亚洲国家生产的鞋类产品,进口商和零售商难以及时调整采购方向;如果反倾销税将每双鞋的生产成本提高4-6欧元,欧盟市场上鞋的零售价格就会上涨15-20欧元,容易激怒消费者。
  “4%-19%”的渐进方式就是为了照顾欧洲零售商的利益,使其获得足够的缓冲时间调整商品结构和削减成本,甚至来得及去寻找中国以外的生产商和贴牌工厂。同时为了照顾另外一些欧洲知名品牌拥有者的利益,而运动鞋和童鞋则基本上被排除在反倾销名单之外。
  2、 低价竞销的中国鞋企为欧盟的特例裁决提供口实。
  中欧鞋类贸易摩擦加剧,也有国内制鞋产业自身的原因。制鞋产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许多国外制鞋企业利用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将鞋类产品的生产环节外包给中国企业,自身则控制研发和销售渠道;中国制鞋企业只是简单的“加工车间”,赚取微不足道的加工费,大部分利润被外国厂商赚取。但是对于中南欧鞋企而言,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不是来自欧盟内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生产外包,而是源于进口的增多。这种“贴牌生产”方式使中国鞋类产品很容易成为欧盟制鞋产业结构调整的“替罪羊”。此外,国内制鞋企业的鞋类产品档次不高,出口单价偏低,部分企业为争抢国外市场份额不惜互相杀价,将价格压得很低,在国外大打“价格战”。2005年我国出口欧盟的皮鞋单价仅为2.71美元/双,与欧洲国家鞋价相差数倍,很容易授人以柄,成为“低价倾销”的借口。
  尽管2006年的鞋类产品反倾销与2005年的中欧纺织品贸易摩擦不同,前者涉及欧盟在全球纺织品配额取消后利用“特保条款”重设配额,后者则是利用反倾销条款对被确定有“倾销事实”的商品征收反倾销税。虽然手段不同,但其目的都是为了进行贸易保护,避免部分成员国的企业受到中国产品的冲击,其结果也都会使欧盟进口商、零售商和消费者蒙受损失。
  尽管此案的起因是欧盟内的利益分化问题,但中国鞋类产品的贴牌生产方式和出口秩序混乱确实给欧盟发起反倾销调查提供了一定的口实。从西班牙的“烧鞋事件”到欧盟连续的反倾销调查,国内制鞋企业如何改变出口模式、规范出口行为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希望我们的企业能以此为鉴,及时改变低价竞销的销售方式,转变产品结构,增加研发投入,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加快品牌建设,利用品牌拓展海外生产,真正实现“走出去”。
  (作者系嘉兴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公平贸易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