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律师诚信服务之浅探
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 徐宗新
【内容摘要】诚信是律师一切工作的基础。刑事案件,由于其涉及人的自由和生命,象征着基本人权的保障程度,更受到当事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各届的关注,故对刑辩律师的诚信要求,较其他类型的法律服务,更加严格。刑辩律师的诚信服务是律师诚信体系的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刑辩律师必须从锤炼专业素质,加强思想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等各方面,为社会提供诚信的法律服务。
【关键词】刑辩 律师 诚信服务
所谓诚信,即诚实、诚恳、信用、信任。有学者认为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要以信用取信于人;二是对他人要给予信任。[1]笔者认为,诚信一般意义上是指一种精神与原则,是一种道德规范和行为原则。在社会一般交往中,信用主要指社会交往主体遵守诚信原则,守诺践约,获取他人信任。同时,笔者还认为,诚信不仅仅是体现在态度和精神意义之上,还体现在社会个体处理问题的能力之上,也就是运用自己的良好素质去取信于人。比如,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在态度上以诚待人,要在思想上树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合法权益”的观念,而且还要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人的法律专业知识,从行动和专业角度真真实实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而不是空谈诚信,不能老是停留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态。
诚信状况体现社会运行的信用环境,是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建立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是一种重要社会资本,是一种资源与财富,是文明、进步及发达的标志。但据“世界经济论坛”的调查数据说,在47个国家对14亿人进行的调查表明,许多国家的民众对社会各类机构的信任程度明显下降。对跨国公司不信任的人占48%,信任的人占39%;对政府机构不信任的人占47%,信任的人占50%;对世界贸易组织不信任的人占39%,信任的占44%。[2]。在我国,信用缺失也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我国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中,经济快速发展,非人格化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的价值越来越高,但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相对落后。政府侵犯个人产权,个人侵吞公共财产的行为屡屡发生,无照经营、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合同欺诈、上市公司造假账、企业三角债、银行呆坏账、走私骗汇等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从律师业的现状来看,诚信缺失问题亦十分严峻。有些律师职业道德缺乏,诚信缺失,对当事人敷衍搪塞,甚至收钱不办事,欺骗坑害当事人;有些律师和法官在诉讼活动中的不正当关系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败坏了律师形象;有些律师通过滥发虚假广告和违规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了行业规则和行业风气;有些律师提供假证、伪证,严重违法犯罪;[3]有些律师明明无力承办某些法律事务,但为了经济利益,在受案时夸下海口,受案后却因能力有限而使当事人受到无可挽回的损失;有些律师借口疏通办案机关的办案人员,向当事人索要财物,败坏司法机关形象;有些律师自己不努力工作,将案件的败诉的原因推到司法机关的不公正上,使当事人对司法公正失去信心……律师之不诚信行为,无法一一例举。总结起来,有以下特点:一没有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正义感,缺少律师的职业道德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商业化倾向严重,只顾收钱,不顾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二缺乏过硬的专业本领,在接案后无法为当事人提供优质到位的法律服务,从而失信于当事人;三利用当事人的无知,剥夺当事人应有的知情权,蒙蔽当事人;四未对当事人的案件进行深入科学的分析,未认真履行职责,糊弄当事人。律师诚信服务是社会诚信体系中的极其重要的方面,如果律师诚信缺失,则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及公众对整个法律体制的不信任,从而影响到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顺利实施。而刑辩律师的诚信服务,在律师诚信体系中又占有突出的重要地位。
一、刑事案件的特点,决定了刑辩律师的法律服务必须高度诚信。
首先,由于刑事案件直接涉及人的生命和自由,被告人及其家属往往不会计较成本来委托律师处理为被告人辩护的法律事务,他们希望通过律师的辩护,使被告人受到最公正的对待和判决。与一般民事、经济案件相比,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刑辩律师的选择是非常慎重的,往往通过熟人介绍、见面咨询、分阶段委托等方式来考察刑辩律师,以保证他们的刑辩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在实践中,一个被告人请了多名律师以及一个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换了几个律师的情况屡见不鲜,而一般民事、经济案件中则较为少见。由此可见,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刑辩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质量的要求是特别高的。在美国,刑辩律师被称之为大律师,只有那些资深的、办案经验十分丰富才可以担任刑事辩护工作,因为只有这样的律师才可以切实维护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国家的法制建设,要求刑辩律师提供高质高效的诚信服务。刑事案件的处理,还直接反映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刑辩质量的好坏,对法院对被告人的判罚是否公正造成直接的影响,也直接影响了公众对国家保障人权程度和力度的看法。被告人委托律师,并不是为了全部翻案,并非追求明明有罪而无罪释放的结果,他们更多的要求是希望得到公正的对待和裁判,希望辩护律师找到一切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当司法机关告诉被告人案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时,被告人并不一定相信,因为,在诉讼法体制上,被告人是与检控机关对立的,“对手”的观点,被告人在情感上很难接受。但是,如果律师告诉被告人同样的这句话,他就可能相信。但是,如果是一个资历较浅的律师告诉被告人这句话,他可能还有疑问,而如果是一个资深的刑辩律师告诉他这句话,他就极有可能坚信。因此,国家从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出发,也要求高质量的刑辩律师参与辩护,也希望刑辩律师本着事实和法律,向当事人提供诚信的法律服务。反之,国家对刑辩律师的要求也是严格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6条就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构成犯罪,要处以刑罚。而在民事诉讼中的上述伪证及帮助伪证行为,则不导致刑罚的适用。实践中,刑辩律师触犯刑法而被判刑的社会影响要比其他类型律师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大得多。[4]可见,国家对刑辩律师的诚信服务要求要高于其他律师。
第三,社会各届对刑事案件的关注,要求刑辩律师提供高质高效的诚信服务。刑事案件,多大案、要案。如刘涌黑社会性质犯罪案、刘晓庆偷税案、海宁“2。15”失火案、,无不牵引社会各届大众的目光。社会公众为什么会对这些案件进行关注?一是因为这些案件本身是名人犯案,二是因为这些案件影响特别大,媒体报道多,但在内心层次上,他们还是关注这些犯案的人如何得到处理。从刑法“罪大恶极”字眼的修改到加入世贸后承认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中国人的法律素质得到了长足的进步,社会大众要求犯罪分子进行依法惩处,但不希望国家对这些人采取不人道不公正的处罚。如果得到彻底的优质的辩护,社会大众会更加认同法院的裁判和国家的法律。从刘涌案、刘晓庆案的网上评论看,刑辩律师是最热的主题,公众相信,在有如此强大的刑辩律师阵容的辩护下,法律必将公正的实施。所以,刑辩律师只有诚信服务,才可以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
二、刑辩律师要提供诚信服务,其前提是必须进行内修外炼,达到德才兼备。
刑辩律师如何才能提供诚信服务?笔者认为分两个层面:一是思想层面;二是业务层面。
(一)刑辩律师必须在思想上明确:我是干什么的,必须怎么做,为谁工作,如何工作。
刑辩律师必须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根本使命,律师的使命一是维护正义,追求公正、法治、人权;二是要以律师的工作去赢取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三是要切实为当事提供法律服务,以一服务者的角色出现。具体而言:
首先,要确立以诚待人的态度。即要忠诚实在,诚恳待人。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文明待人,不仅在法律上给予分析帮助,而且在情感上也应作必要的疏导,以尽自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不能弄虚作假、尔虞我诈,歪曲事实,无端夸大后果,欺骗当事人,以获得不适当的经济利益。
其次,要明确律师的职责。从法律上看,律师,是指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律师同工程师、教师、会计师等一样,是专业人员。律师的职责是:接受聘请或委托,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当事人处理有关法律事务或参加诉讼,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5]因此,律师的身份就是专业的法律人才。一方面,律师是懂法,要运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另一方面,律师是依事实和法律提供服务的,要尊重事实,不要歪曲事实,如果歪曲事实,同样导致诚信缺失。
第三,要树立正义的观念。律师虽是为一方当事人服务,但不能没有正义感。缺少正义感,就可能采取不正当的方式为当事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比如制造伪证、唆使翻供等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但是从根本上却使公正发生倾斜,使诚信受到损害。
(二)“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辩律师的专业素质,是保证诚信服务的外在力量。
刑辩律师必须有过硬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妥善地处理好与当被告人、委托人的关系,能充分而清晰地将自己的辩护观点表达给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从而切实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辩律师的工作在现行中国法律下主要有三个阶段[6]: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7]
1、侦查阶段,围绕“会见”这个中心开展有效的法律帮助工作。
侦查阶段律师工作的重中之重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之重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律师直接介入案件的唯一机会;2、律师代表家属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近况的唯一机会;3、犯罪嫌疑人了解外界情况及相关法律以及提出有关要求的唯一机会;4、侦查机关对会见的安排次数是极其有限的。有些地区规定在侦查阶段只能会见一次。[8]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家属及律师本人而言,会见都是极期重要的。在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有部分接受委托的律师,在会见时,事先并未作准备,在会见时仅是读了一遍法条,例举了四个构成要件,并未结合案情提供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法律咨询;有的律师甚至仅仅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一下身体状况和有什么生活方面的要求就结束会见。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调查,在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中,仅有59%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分析了案情、提供了法律咨询。而有13.6%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这个阶段律师没有提供任何有价值的帮助。[9]因此,在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广度和深度都十分不够。笔者认为,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如果不能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咨询,那就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也就是法律服务不诚信的体现。法律规定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咨询,家属委托律师对其亲属进行法律咨询,然而在实际会见中却未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那是失职,是诚信缺失的不道德行为。
会见难,难会见,固然有某些侦查机关人为设置一定障碍的客观原因,但主要还是律师服务方式和质量有待提高的主观原因。笔者认为,侦查阶段会见,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做好接待,充分了解案情。从委托人、知情人那里,了解罪名,充分获取案情;第二,收集该罪名的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第三,结合了解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从有罪、罪轻和无罪的角度,分别进行分析,对事实进行判断,对焦点问题进行预测;第四,例出会见咨询提纲,通过分析法条、结合案情以及以往发生的案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详尽的咨询;第五,让犯罪嫌疑人询问自己被需要的法律知识,作出相应解答;最后,视案件情况,必要时,在会见结束后,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及应当取保候审的意见和建议。笔者曾就一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通过收集证据、了解案情、详细咨询、提供法律意见,最终促使公安机关对其依法作出不批捕决定,而后又对其不起诉,充分发挥了侦查阶段律师帮助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审查起诉阶段,要围绕“调查”这个中心展开切实的辩护和沟通工作。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已是辩护人的身份,在此阶段,律师可获得起诉意见书及有关鉴定材料,可以随时会见被告人,最关键的是律师已享有“调查权”。笔者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要围绕“调查”这个中心,开展辩护工作,才达到诚信服务的要求。第一,及时获取起诉意见书,及时了解侦查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第二,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详细辩解;第三,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展开调查,获取印证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相关证据;第四,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及已收集的有关证据,写出辩护意见,提交公诉人,与公诉人沟通观点,促使公诉人在审查起诉阶段采纳辩护意见;第五,青少年犯罪案件,要加强与检察官的沟通,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功能,提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意见和有益的建议。如笔者承办的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辩护人通过与检察官的共同配合,为该犯罪未成年人联系了工作,并进行了帮教,最终法院对其判处了缓刑,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第六,注重简易程序和适用“认罪案件”审理程序的建议。如案件符合简易程序及“认罪案件”审理的程序,辩护律师应及时提出,因此类案件的审理,时限较短,且依司法解释,可较大幅度的酌情从轻处罚,故此建议不能忽略。第七,注重对某些犯罪情节的建议。如自首、从犯等法定从轻情节,均应及时地向公诉人合理地提出。
在审查起诉阶段(含侦查及审判阶段),要处理好保守国家秘密和充分尊重当事人知情权的关系。笔者在司法实践中发现,有些刑辩律师将起诉意见书随意交由委托人阅读,有的甚至复印给当事人留存。其实这些都是违法行为。因为起诉意见书是侦查机关的内部文书,属于国家秘密,除检察机关外,只有辩护人依职权取得,是不得向外传播的。刑辩律师在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的案情和事实,同样也不能随意地向委托人传达。但是,委托人作为委托合同的一方主体,有权了解被委托人的工作状况和工作进展情况,即委托人有对刑辩律师工作情况的知情权。当委托人提出探询案情时,刑辩律师要充分把握好尺度。既要客观地向委托人说明工作成果,如涉及的罪名、涉案的金额、犯罪的情节、有利的和不利的事实及情节,又要对有关应当保密的事实守口如瓶,如行贿人的姓名、案件事实不清之外,以防止委托人基于刑辩律师的观点而去制造伪证,从而妨害诉讼。
3、审判阶段,围绕“出庭辩护”这个中心全面展开辩护工作。
审判阶段是刑辩律师工作最集中、最紧张的阶段,也是当事人可见直观地感受到辩护工作成果和成效的阶段,所以这个阶段最为重要。因为刑事案件移送法院后,在起诉书送达被告人后十日后即可开庭,故刑辩律师的准备工作时间是极其有限的。因此,第一,刑辩律师要及时与法院联系,在最短的时间内到法院阅卷,获得第一手资料;第二,及时进行证据材料的分析,发现材料是否全面,如缺少主要证据的复印件,应及时向法院提出,要求公诉方补交;第三,结合材料,及时补充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并在开庭前五日提交法庭[10];第四,结合被告人辩解、证据材料,依法形成辩护观点;第五,制作庭审提纲,庭审提纲的内容包括:发问提纲(含对为其辩护的被告人及其各同案被告人的发问问题)、质证提纲(对公诉人举证的质证意见)、举证提纲(指辩方的举证顺序、内容及待证事实)以及辩护意见;第六,再次会见被告人,告之庭审程序及主要辩护观点,并要求被告人撰写合情合理的最后陈述;第七,出庭辩护。出庭辩护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一紧紧围绕指控的事实;二运用法言法语;三注意简洁明快、抓住要害;四切忌用人身攻击的语言与公诉人发生冲突;五切忌简单的重复观点,而要从不同角度去阐述自己的观点;六在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未进行展示的情况之下,可建议合议庭给予辩护人合理时间进行审查。第八,在庭审结束后,将辩护意见整理完全,及时提交法庭供法官审查。第九,在法院判决后,必须在上诉期内再次会见被告人,听取其意见,并为其分析判决,以助其决定是否提出上诉状。
承前所述,笔者认为,刑辩律师要提供诚信服务,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一、摒弃“辩护无用”观,树立“辩护必维权”的观念。“辩护无用”观,一度盛行,有些人认为,辩了也白辩,而且辩护律师还承担了相当大的人身危险。这种观点是有害的。如果持有这种观点的律师接了刑事案件,定是消极对待、不图进取,是根本不可能进行有效的工作,更遑论“诚信”服务?二,要维护好司法机关的形象,要就案论案,不要将承办人个人态度与其办案的观点进行牵扯,以免当事人心生误解,从而制造不必要的是非。第三,要及时、全面地为当事人分析案情。既要分析案件的最坏结果,同时也要提出案情的有利之处。促使当事人了解法律,使其冷静理智地对待可能发生的结果,不致于产生不切实际的幻想,而后幻想破灭,从而对律师工作产生不满。总之,作为刑辩律师,要用心去交流,依法去工作,在各个环节都要通过自己的最大努力去争取对当事人最好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提供诚信的法律服务,才能在律师诚信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1] 参见:互联网WWW.SHIRENSHAN.COM《诚信-----道德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脊梁》
[2] 参见:互联网WWW.CHINA315.COM诚信网《中国部级官员讲述身边信用故事》。
[3] 参见:司法部《关于2004年在全国律师队伍中开展集中教育整顿活动的意见》。载《律师诚信执业手册》。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编。第36页。
[4] 2003年12月9日,曾为成克杰辩护的北京十佳律师张建中因伪证罪被判刑两年。此案影响极大,受到律师、司法机关以及媒体的密切关注。说明刑辩律师的诚信服务更加重要。参见康伟平《著名律师张建中伪证案细探》载《律师与法制》2004年第3期第2页。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章。
[6]在侦查阶段,名称还不叫刑辩律师,而是称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但工作范围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逮捕后还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等。其目的亦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促使其知法,从而使其自我辩护,同时代表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沟通,使其得到最人道和最合理的对待。
[7] 当然还有上诉阶段和申诉阶段。由于这两个阶段在实践中发生不多且不典型,故不论及。
[8]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期作的调查,律师会见在押人员的平均次数为1.3次,82%的人会见一次,其余的为两至三次。参见候晓焱、刘秀仿、张翼《什么时候最需要律师的帮助》载《律师与法制》2004第3期第13页。
[9] 同上第13页。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9条第4项规定,辩护人提交证据应当在开庭五日前提交。此规定,甚多辩护律师忽略,以致在庭上公诉人提出辩护人提交证据程序违法而陷入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