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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意见
               徐宗新

  〔案情简介
  李某某在酒吧喝酒时与被害人发生冲突,被害人多次对李某某进行挑衅并先出拳击打,在纠纷过程中,被害人倒地晕迷,急送医院后十天死亡。
  〔判决摘要
  因李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李某某委托,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现结合本案的证据,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李某某有自首情节。
  本案发生后,李某某在得知本案后果后,即到公安机关说清了自己的行为,应为自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李某某已对本案被害人家属作出了充分的民事赔偿。
  经法院主持,与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被害方损失,被害方也建议法院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三、本案的性质属于防卫过当。
  理由有三:
  1、在起因上,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第一、被害人多次到李某某的包厢内寻衅闹事,并出言不逊,引发事端;第二、李某某二次想主动离开花中城以躲避被害人,均被被害人阻挡并进行突然的暴力加害,一而再再而三地加害李某某。故本事件在起因上,完全是被害人一方所引起。
  2、 在发生过程中,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也就是说,起诉书所列事实中将李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行为过程定性为“互殴”是不客观、不全面的。互殴,是双方均属不法侵害,双方均有主观过错,双方均欲加害对方身体而后快。然而,从本案上看,显然不是“互殴”。理由有:其一,从李某某的行为看,李某某二次主动退避离开,不与无理的被害纠缠,其行为属于“忍让谦恭”的高尚行为,并无不当,但其二次主动退避的行为都被被害人二次突然的暴力袭击所阻止;其二,从李某某的特殊情况并结合其供述看,他是严重散光眼,眼镜被打掉以后,视力严重受限,特别是在晚上,更是模糊不清,当被害人二次突然袭击李某某并将其眼镜打掉后,李某某根本分辨不清是什么人什么物体对其进行袭击,出于本能,当然要回拳,以保护自己;其三,从被害人的行为看,在包厢,他是无理的,被劝开后,应当就此罢休,但他却主动加害有理的人;在走廊时,李某某要离开,他却乘人不备,突袭猛击;在停车场,易要离开了,被害人却再次乘其不备突袭。这种侵害,纯粹是一种单方产生而强加于另一方的根本没有法律依据的暴力加害行为,显然属于第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不法侵害”,李某某当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3、本案因各种原因,最终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从结果上看,李某某的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防卫过当,依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四、 被害人伤情并非由李某某拳头直接形成,而是倒地形成,造成其死亡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外力作用于被害人的左后脑部。这个外力是什么呢?是拳头、还是墙面、地面或是停车场内的皮卡车斗?分析如下:首先,从目击证人的证言看,无论是第一阶段、第二阶段还是第三阶段,均无证据表明李某某直接用拳头击打了被害人的左后脑部,也无证据表明李某某一拳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并头部着地。其次,从法医鉴定看,被害人左后脑处有一15*10CM的皮下出血。据辩护人向法医专家咨询,此伤只可能由大于15*10CM的物体形成,而拳头不可能有这么大。因此,从这两点看,可以排除李某某直接用拳殴打被害人致伤的可能性。
  再从证人证言看,现场是什么东西致伤呢,李某某无工具,其他人未殴打,只有可能是头着地、碰墙或碰到停车场内的皮卡车后斗。证人证言表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被害人的头部均未倒地;第三阶段,被害人倒地了,但如何倒地不清。因此,可以说,被害人是在第三阶段倒地的,这种倒地,既可能是李某某推倒的,也有可能是抱在一起摔倒的,还有可能是被害人自己站立不稳摔倒在地的,还有可能是倒地过程中,头后部碰撞皮卡车后斗而形成伤势。这些不同的原因,是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的。(可能是故意伤害,也可能是意外事件。)
  因此,这个外力,不是直接来自于李某某的拳头,而是地面或车斗。但是如何倒地,这却是本案中的一大疑点。望合议庭重视。根据疑罪从轻的处理原则,建议合议庭对李某某从轻处罚。
  第二,被害人严重醉酒,极易发生严重的损害结果。综合本案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醉酒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喝了两斤半黄酒;2、开车撞人反而要打被撞的人;3、乘车时无故咬其领导几口;4、吐得很厉害;5、抱女同事不放,领导拉开,还要打领导;6、领导劝架,他要领导帮忙,领导教育他,他还用拳打领导;7、一个一个包厢打开来找他认识的小姐;8、无理还主动打人,一而再再而三的引发打架;9、双腿发软。站立不稳,脚步混乱,走路都要扶着。
  根据法医鉴定分析,被害人醉酒以后,“脑血管被视为一种非正常的临界状态,一旦即使很轻微的外力作用也易发生破裂出血”。因此,法医认为,醉酒在被害人脑出血中起了一定作用。据辩护人向法医专家咨询,醉酒的人的蛛网膜下腔极易出血,更有甚者,有些严重醉酒的人甚至可能出现自发性的单纯的蛛网膜下腔出血。所以,辩护人认为,酒精在本案发生死亡后果中起到相当大的作用。
  第三、被害人本身有严重疾病。从法医鉴定书中的尸体解剖所见:(第3页)被害人心脏重400克,左心室壁厚1。9CM,这是不正常的。正常人心脏重350克以下,左心室壁厚为1。4、1。5以下,所以被害人的心脏有疾病。据向法医咨询,被害人的心脏疾病达到如此程度,易发生晕厥、摔倒。在酒后,更易发生。所以,在酒后自控能力严重降低时,其自行摔倒或因轻微外力作用而摔倒的可能性更大。
  第四、从被害人倒地到送他上医院,长达30分钟,且不论这30分钟内,是否又发生摔倒或其他事件(因已无证据证明)。当被害人已述严重不适时,他单位的人就应当立即送其到医院,当时时间尚早,为什么不打的,而一定要从单位叫驾驶员开单位的车过来接人送医院?其实,打的到医院,最多只要10分钟即可,而被害人的单位的人却足足延误了半个小明之久,对于一个刚受重创的人而言,时间就是生命。如早半个小时,被害人可能就不会死,李某某也就没有必要站在被告席上。因此,辩护人认为,延误抢救时间,也是被害人致死的一大原因。
鉴于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并非李某某所加外力的单独原因所致,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考量,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处罚原则,建议合议庭对李某某较大幅度地从轻处罚。
  五、量刑意见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依法要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李某某属防卫过当,则依法应减轻或免除处罚。请合议庭鉴于辩护人的上述四点理由,即李某某自首情节、已对被害人家属作了充分的经济补偿、本案存在若干疑点及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非李某某单独行为所致等情节,对李某某作出免于刑事处分的判决。
  上述意见,望合议庭认真审查,充分采纳。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