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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纱摄影店将照片装错,退款还是重新制作?
                   柴立群
 
  (案情简介)
   有一对消费者(系夫妻二人)去某影楼拍摄婚纱照,在取件时,没有发现问题。回到家后,他们拿出相册仔细欣赏,发现其中一张照片是别人的。第二天,他们拿着相册去影楼交涉,要求影楼退还所有钱款,相册则归他们所有。影楼答应退还部分钱款,并重新制作相册。这对消费者当时没作任何答复,在享受了婚纱摄影全套服务(包括结婚当天彩车装饰、新娘化妆、使用婚纱等)后,一纸诉状将影楼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影楼退还全部款项,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理评析:
   我们认为,这对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首先,精神损失是一种无形的损失,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如人格遭受侮辱,身体遭受伤害或人格化的物品(纪念物品)受到不可修复,不能逆转的灭失性损害。种类物、可替代物、可再生物的灭失不能诉请精神损失。婚纱照是一种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的纪念物品,如果因为影楼的过错而便利该消费者的照片及底片丢失或损坏这种损失是无法用实物补救的,在此情况下,消费者有权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而在本案中,影楼方面由于工作上的失误,误将别人的照片做到该消费者的相册中,致使该相册少了一张片牌。但所有底片均已交付消费者,只要再复制一张就可以补救,并没有永久性灭失或毁损,不存在精神损失。
   其次,本案照片质量并不存在问题。照片质量,是指照片在拍摄、冲洗过程中出现的光泽失常,照片面上出现瑕疵等照片本身的质量问题。如在这些方面出现质量问题,即违反了客户的基本要求,客户理应可以选择重做或退款等措施,而装帧顺序错误,误将他人照片装入则不属质量问题。影楼与消费者的关系应属于承揽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摄影、冲印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摄影、冲印质量。拍摄、冲印的照牌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费用或者免费重折、重印。以上所引用的两条法律条文都是规定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影楼制作相册所选有的相片是由消费者在看过样片后指定的,因此可以认定消费者对相片的质量是满意的。既然质量符合要求,那么,就不产生由消费者选择影楼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影楼的过失行为并没有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害,消费者无权选择要求影楼以退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影楼的行为虽有过失,但并未造成消费者任何损失,该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影楼作出退还部分钱款,重新制作相册的决定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