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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吴志祥

  目前,我国的律师已由1979年212人发展到今天的12万多人,律师事务所由数十家发展到1万多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的这二十多年来,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律师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律师队伍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有的私自收案收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有的素质低下、诚信失范,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应付了事;有的为了迎合或满足当事人不当的要求,提供虚假证据,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有的为了夸大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而贬低同行、招揽业务,对当事人作出不负责任的“三包”承诺(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有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默认甚至指派没有律师执业证的人员以律师的名义接办案件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声誉和形象,影响了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
  笔者认为,产生以上这些问题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律师管理的法规严重滞后,制约着律师业的发展。《律师法》和配套的规章制度、律师行业规范和执业标准都还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已影响到律师管理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的提高。首先,律师的门槛太低。只要你具有律师资格和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经过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后,就可以由事务所出面申领《律师执业证》,成为一名执业律师。至于《律师法》中所规定的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要符合‘品行良好’的条件,实在是难以操作,很难把握的。对于那些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律师管理部门又可以凭什么标准,而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呢?而《律师法》又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而申请人对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不服的,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于以上的原因,使社会上一些政治素质、道德品质不高的人,也进入了执业律师的行列。近年来,执业律师人数年增长率均在两位数,尽管加大了对律师教育整顿的力度,但收效甚微,律师的信用度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大打折扣,当事人在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时内心充满了疑虑。其次,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条件要求太低。如“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所名、住所、章程和开办资金外,还应有三名具有律师资格并执业三年以上、品行良好的合伙人。”这就给一些执业时间不长,政治业务素质不高,又缺乏管理经验的人设所创造了条件。由于合伙人缺乏共同的发展理念,难以形成统一的意志,这样的事务所一旦设立,势必会给整个律师队伍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再次,对违规律师处罚不力。除《律师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应吊销律师执业证的之外,对予其他违规行为处置不严,打击不力。尤其是对受停止执业处罚的,不仅要收回律师执业证,而且更重要的是要监督是否真正停止执业了。而现在的主要问题是处罚太轻,如有的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5000元,在调查核实后,却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的处罚,这样又怎么能起到震摄作用呢?处罚不是目的,而通过处罚能够真正达到教育违规者、对其他人起到一个警示作用的目的。第二,律师的“两结合”管理体制在操作层面上尚未完全理顺,尤其是律师协会的自律性管理职能尚未到位。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由于对律师“两结合”管理体制在认识上存在的差异,再加上“两结合”管理体制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地市的“两结合”管理基本上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所以,现在的“两结合”管理体制正处在起步阶段,操之过急也是不行的。第三,相当数量的律师事务所内部自律性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发展后劲不足,难以实现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和品牌化。首先,合伙人缺乏共同的发展理念,没有把律师职业作为自己的终身事业,只是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从设所的情况来,除国资所、挂牌所转为合伙所之外,有的合伙人是志同道合,共谋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的合伙人均系业务骨干,为了实现其“自身价值”成立一个所,真可谓“强强联手”;有的合伙人是为了个人开业,无奈拉凑几个人开个合伙所,实为个体所;有的合伙人是为了摆脱原事务所的束缚,拼凑几个人另立山头;有的合伙人与原所的同事搞不好团结,为了摆脱困境而走出来的;有的合伙人原来都是聘用律师,为了不再受合伙人的“剥削和压迫”而开办的等等。其次,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惟有分配制度是无人不晓的。现在就有那么一些事务所,特别是在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案件受理审批制度、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和案卷归档制度上落实较差,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在分配机制上,没有按规定的比例搞好积累,分配比例过高。虽然有的事务所在试行成本计点制、利润计点制;有的事务所在试行基础年薪与效益年薪相结合的年薪制,较好地处理了积累与分配的关系、长远与当前的关系。但是,多数事务所实行的是按业务收费40%—70%的提成进行分配,个别的事务所提成比例竟高达80%;有的事务所是实行“摊位制”,律师只要交了摊位费之后(即分摊的办公费用),再由本人缴纳应有个人承担的税金、年检注册费、会费和执业责任保险金等费用,其他均归个人收入;有的事务所对摊位费实行包干制,每年按定额或业务收费的一定比例给事务所缴纳“管理费”等等。这也是造成执业律师频繁流动的因素之一。再次,目前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尚处于“小作坊式”的阶段,管理水平低下。事务所内部都已建立起了一整套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但是依章办事、依制治所的观念淡薄,往往是重办案、轻管理;事务所内部管理能推则推,无人过问,大家各自为政,不出事就行。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和不善管的这种局面。产生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认为合伙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谁领导谁;当主任要管事管人,倒还不如自己多办一些案子实惠;有相当一部份合伙人缺乏组织领导才能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等。第四,律师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少数律师诚信失范,严重影响了律师的社会形象。在专职律师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还不到50%;懂经济、懂科技、懂外语、懂世贸规则的高层次律师人才更是寥寥无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事,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更有甚者,违法乱纪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笔者认为:在“两结合”、“四层次”的律师管理模式中,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性管理至关重要,一定要发挥好律师事务所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执业所在单位,除开展各项律师业务和搞好日常行政事务外,对律师具有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教育责任;对律师业务水平的提高具有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责任;对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具有管理责任;对律师的过错行为具有民事赔偿责任。为了实现律师事务所的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和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当前应该注意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善事务所内部的自律性运行机制。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单位岂能没有章法呢?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事务所设立之初,申报材料中都必须有《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等规章制度,可是有的事务所还是从别的事务所抄来的。这种对制度建设极不重视的做法,实质上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表现。即便是合伙人大家志同道合、有共同的发展理念、精诚团结、互谅互让和合作共事的精神,同样也需要有制度的保障。除了人事管理、政治学习、业务工作、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外,尤其是要建立好事务所的产权制度和分配机制。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在正确处理结累与分配关系的前提下,要贯彻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同时在制度建设上,要坚决克服订归订、做归做的“两张皮”现象,狠抓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当前要重点抓好事务所章程、合伙人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案件受理审批制度、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诚信服务监督等制度的落实工作。同样,制度建设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有一种改革创新、与时俱进的精神, 及时地修订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以适应事务所不断发展的需要。第二,律师事务所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的观念,走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之路,努力拓展服务领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事务所要积极探索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我国加入WTO、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鉴于目前,律师事务所与所内律师的关系普遍比较松散,许多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行为不能够全面掌握,疏于管理和教育。事务所在开拓法律服务业务的同时,要下大力气加强对律师业务流程的全面质量管理和监控体系。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的同时,有效地防范和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促进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律师事务所应发挥把好律师“准入”关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此乃是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现在,我们一讲到律师的素质不高,往往就认为是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把好“入口”关,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管理,只能通过制订准入的条件(门槛)而实施的。所有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人(法律援助证除外),又有哪一个是不经过事务所而直接到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的呢?事务所对要求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的情况相对比较了解,对申请领照人员一般都经过在事务所一年实习期的考察,对流动人员也进行了必要的考察,并经过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的。我们静心想一想,现在取得了律师资格想进事务所的人,又有哪一个没有进呢?!现在有相当一部份合伙人认为,进来的人都是通过一定关系的,有的是老同学、老同事、老朋友或老熟人,得罪了哪一个都不行,反正是聘用律师,分配是提成的,做得出做,做不出自己也会走的,对本事务所关系不大。事务所对于素质较差的人员在聘用期满后,有的就不再续聘,这样的人再聚合起来设立一个新所,可想而知律师的社会形象怎么会好呢?律师事务所进人虽然不受编制的限制,也不可能象新进公检法司机关部门的人要受到严格的考核、审查,但是仅凭有律师资格证书,不进行必要的考核、审查(主要是指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方面),特别是一些在原工作单位混不下去的人,以及社会上的闲杂人员进入到律师队伍,加大了律师管理的难度。俗话说:“请神容易,送神难。”由于律师事务所职业的特殊性,为对律师事业高度负责起见,建议实行凡是申请入所、转所的人员,首先要有两名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作为介绍人,并为其出具政治思想、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为主要内容的推荐意见;其次要由地方律师协会对申请人进行政审,并出具考察意见的办法。从某种意义上来讲,真正把好律师“入口”关的重任是在于律师事务所。为此,同时建议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应提高设所条件,修改为:“事务所应有五名执业三年以上合伙人组成,其中二分之一以上的人员应具有中、高级律师职称。”这样将有利于改变目前事务所规模偏小、素质不高的状况。同时,现在有的事务所存在年龄老化、知识老化的状况,存在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也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律师业具有知识经济的属性,人力资源是知识经济最重要的资源。因此,事务所要树立正确的人力资源管理的观念,要建立引进、培养、使用和管理人才的制度以及逐步形成尊师爱所的良好氛围。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人,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基础在律师事务所。第四,律师事务所应大力加强党建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要加大事务所党建工作的力度,发挥好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大力提高全所人员的政治素质,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坚持政治学习制度,理论联系实际,帮助律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坚定政治理念,提升律师的政治品位,强化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教育律师自觉地把自己的执业活动融入到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之中。要加强时事政策学习,关心国家大事,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学习形式应灵活多样,加强学习的针对性,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结合本所的实际,有选择地参加较高层次的专业培训,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学习和理论实务研讨,不断提高各类人员的业务素质。要经常开展律师诚信教育,牢固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观念,自觉遵守“六条禁令”,加强对律师诚信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律师管理工作最关键的是队伍,离开了队伍建设就无法去谈律师事业的发展。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的执业所在单位,应充分发挥其在律师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严把人员的“入口”关,提高律师的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法律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事务所内部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为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目标任务,为实现律师事业的新发展,做出新的贡献。